雙層法律

爭點 2:實質課稅原則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一筆交易到底要不要課稅、課多少,不是看你合約上寫什麼名目、掛什麼形式,而是看這筆交易「實際上的經濟事實」跟「錢實際上進了誰的口袋」。

條文:現行法依據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民國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106年12月28日施行;原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業經修正刪除,由納保法第7條取代,現行條文以納保法為準)。

白話: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一筆交易到底要不要課稅、課多少,不是看你合約上寫什麼名目、掛什麼形式,而是看這筆交易「實際上的經濟事實」跟「錢實際上進了誰的口袋」。

要件 / 架構(納保法第7條要點):

項次內容
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稅構成要件事實,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第3項定義「租稅規避」: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構成要件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
第6項租稅規避及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8項依租稅規避規定調整補稅者,原則上不得另外處以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對重要事項隱匿或虛偽陳述、提供不正確資料者不在此限

通說:實質課稅原則是「量能課稅原則」的具體化,目的在防杜納稅義務人濫用私法自治的法律形式安排來規避稅負,追求課稅公平;但學說同時警告,此原則若無明確法律依據及嚴謹要件限制,極易被稽徵機關擴張適用,反過來架空租稅法律主義。

實務:大法官釋字第420號可謂實質課稅原則最早的司法確認之一(涉及非證券自營商以顯著虧損之股票抵繳證交稅捐案,法院肯認課稅應著重經濟上之實質,而非僅形式外觀);此後最高行政法院大量判決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審查人壽保險金是否應併入遺產課稅(如帶病投保、高齡躉繳、鉅額保費、短期內死亡等特徵,常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之安排而應課稅)。

考點: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 (B)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 (C)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 (D) 憲法第19條

答案:(B)。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業經修正刪除,現行實質課稅原則之明文依據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

(A) 納稅義務人 (B) 稅捐稽徵機關 (C) 雙方各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D) 由行政法院依職權認定,不生舉證責任問題

答案:(B)。解析:納保法第7條第6項明定,租稅規避及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A) 一律應同時處以漏稅罰

(B) 原則上不得另外處罰,但納稅者有隱匿重要事項或虛偽不實陳述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C) 一律不得處罰,無任何例外

(D) 是否處罰由稽徵機關自由裁量,不受法律限制

答案:(B)。解析:納保法第7條第8項規定,依租稅規避規定調整補稅者原則上不另處漏稅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虛偽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申論題

乙罹患重病後,將名下鉅額現金以躉繳方式投保高額人壽保險,受益人指定為其子丙,乙於投保後數月死亡。國稅局於乙死亡後,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筆保險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丙不服,主張保險金依保險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本不計入遺產總額,國稅局之核課於法無據。試附理由評析本件爭議。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