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要跟你收錢,收誰的、收什麼、收多少、怎麼收,都要有法律白紙黑字寫清楚,不能靠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
條文: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現行憲法,未修正)。
白話:國家要跟你收錢,收誰的、收什麼、收多少、怎麼收,都要有法律白紙黑字寫清楚,不能靠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
要件 / 架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步發展出的「租稅構成要件」清單):
| 項目 | 內容 |
|---|---|
| 租稅主體 | 誰要繳稅 |
| 租稅客體 | 對什麼課稅(所得、財產、行為等) |
| 客體對主體之歸屬 | 這個課稅對象算誰的 |
| 稅基 | 課稅金額怎麼算出來 |
| 稅率 | 課多少比例/多少錢 |
| 納稅方法、納稅期間 | 怎麼繳、什麼時候繳 |
| 稅捐減免 | 減稅免稅的要件 |
以上事項,原則上都要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用行政規則、解釋函令無中生有增加人民的納稅義務或限縮減免範圍。
通說:租稅法律主義(或稱租稅法定主義)是憲法第19條的具體展開,目的是保障人民財產權、確保法之安定性與可預測性,同時貫徹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恣意課稅。
實務:大法官解釋見解有演變過程——早期偏向嚴格的「絕對法律保留」,後來承認法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以具體明確的方式訂定施行細則,只要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不算違憲(這條演變路線可對照多號解釋,例如釋字第420號涉及獎勵投資條例下主管機關能否用行政命令擴張母法文義,大法官在此案同時強調信賴保護原則——人民依交易當時的法令從事交易,其法之安定性值得保護,行政機關不能事後用「實質課稅」名義推翻既有法律狀態)。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納稅主體 (B) 稅基與稅率 (C) 稅捐稽徵機關內部之簽核流程 (D) 稅捐減免之要件
答案:(C)。解析:稅捐稽徵機關內部簽核流程屬機關內部行政作業,非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課稅構成要件,不在法律保留範圍;其餘三者均屬憲法第19條要求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A) 函令與法律效力相同,得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納稅義務
(B) 函令僅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為闡釋性規定,不得逾越法律文義增加人民負擔
(C) 函令效力優於法律,法院應優先適用
(D) 函令不具任何拘束力,稽徵機關得自由不予適用
答案:(B)。解析:解釋函令屬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位階,依租稅法律主義,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或減免要件,逾越母法文義部分應不予適用。
(A) 一律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無效
(B) 僅須有法律授權,內容不須具體明確
(C) 須法律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始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D) 授權是否明確,不受司法審查
答案:(C)。解析:大法官解釋一貫要求授權明確性,法律得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但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方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
申論題
甲從事證券交易,依行為時之獎勵投資條例享有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優惠。嗣後主管機關發布行政命令,以「實質課稅」為由,擴張解釋母法規定,將甲原本免稅之交易納入課稅範圍,並溯及適用於甲行為時已發生之交易。試附具理由評析主管機關前開命令是否合法。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