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少繳稅,法律上分成三個等級——「節稅」是你老老實實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安排,合法且被鼓勵;「租稅規避」是你鑽法律形式的漏洞、搞一套非常規的包裝來達到節稅的經濟效果,國稅局抓到可以照實質補稅但原則上不罰;「逃漏稅捐」是你隱匿事實、造假、不申報,國稅局抓到要補稅又要罰,情節重大甚至有刑事責任。
條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租稅規避之定義)、第8項(補稅不罰原則及例外);逃漏稅捐之處罰另見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現行法,歷有修正)及各稅法之漏稅罰規定(如所得稅法第110條)。
白話:同樣是少繳稅,法律上分成三個等級——「節稅」是你老老實實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安排,合法且被鼓勵;「租稅規避」是你鑽法律形式的漏洞、搞一套非常規的包裝來達到節稅的經濟效果,國稅局抓到可以照實質補稅但原則上不罰;「逃漏稅捐」是你隱匿事實、造假、不申報,國稅局抓到要補稅又要罰,情節重大甚至有刑事責任。
要件 / 架構:
| 類型 | 定義特徵 | 法律效果 |
|---|---|---|
| 節稅 | 依法律預設之方式安排交易(如善用法定免稅額、扣除額) | 合法有效,不生補稅問題 |
| 租稅規避 | 濫用法律形式、非常規交易、達成與常規交易相當之經濟效果(納保法§7Ⅲ) | 依實質補稅;原則不罰(納保法§7Ⅷ本文) |
| 逃漏稅捐 | 對重要事項隱匿、虛偽陳述、偽造變造證據等 | 補稅+行政罰(漏稅罰);情節重大者另有刑事責任(稅捐稽徵法§41) |
通說:三者區分的核心在於「是否有真實的法律形式與其對應」——節稅與租稅規避都不涉及虛偽造假,差別在交易安排是否「非常規」、是否「濫用法律形式」;逃漏稅捐則涉及對事實本身的隱匿或造假,已逾越單純的私法自治安排。
實務: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共有物分割、股權移轉等常見節稅工具是否構成租稅規避,審查重點在於該安排是否具有「合理之商業目的」,若除稅捐利益外別無其他合理經濟目的,即可能被認定為租稅規避。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納稅義務人偽造進貨憑證虛增成本
(B)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
(C) 納稅義務人以迂迴之股權移轉安排,除稅捐利益外別無其他合理商業目的,達成與直接交易相當之經濟效果
(D)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故意短報租金收入
答案:(C)。解析:(A)(D)涉及虛偽造假、隱匿重要事項,屬逃漏稅捐;(B)為未依限申報之違章行為;(C)為濫用法律形式之非常規交易,無虛偽造假情事,屬租稅規避之典型態樣。
(A) 一律不得加徵利息
(B) 除有隱匿重要事項或虛偽陳述等情形外,原則上不得另處漏稅罰
(C) 應一律移送刑事偵辦
(D) 稽徵機關不負舉證責任,由納稅義務人自證清白
答案:(B)。解析:依納保法第7條第6項及第8項,舉證責任在稽徵機關,補稅原則不罰,但有隱匿虛偽情事者不在此限。
(A) 交易金額之大小 (B) 當事人之社會地位 (C) 除稅捐利益外是否具有合理之商業目的 (D) 交易是否經公證
答案:(C)。解析:實務認定租稅規避之重要指標,在於系爭安排除取得稅捐利益外,是否別無其他合理之商業目的。
申論題
丁擬將名下市值新臺幣一億元之不動產贈與其子戊。若丁採用下列兩種方案之一:方案一,依法申報贈與稅並移轉所有權;方案二,先與戊成立一人公司並將不動產作價出資予該公司,再將公司股權以顯著低於實際淨值之價格轉讓予戊,以規避贈與稅之累進稅率。試比較分析二方案之法律效果及稅捐稽徵機關得否對方案二進行調整。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