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台灣沒有一部叫「社會法典」的法律,考試考的其實是一堆散落的單行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社會救助法……)。這一章先把地圖畫出來:學理上怎麼分類這些法律、規範上哪一條法律說了算、以及分類本身藏著什麼分配上的政治判斷。
附註:題目原給的章名是「社會保險、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台灣社福學理與現行法(社會福利基本法)通用的三分是「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另列第四類,日本法系常見的「社會促進」一詞在台灣教科書並非通用譯法)。為忠於台灣考科現況與現行法用語,本章內文改採「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並在爭點 1 說明用語差異。
條文:社會福利基本法(112 年 5 月 2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3171 號令公布,全文 31 條)
第 5 條:「社會保險,應採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對於國民發生之保險事故,提供保險給付,促進其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
第 6 條:「社會救助,應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災害、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救助及緊急照顧,並協助其自立。」
白話:社會保險是「先繳費、有事故才領錢」的互助機制(像全民健保、勞保、國民年金);社會救助是「窮到一定程度、國家兜底」的最後防線(像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社會津貼則是「不看你窮不窮、看你是不是特定身分(老人、身障、育兒)就定期發錢」的補充性現金給付(像已於 2016 年併入國民年金體系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要件 / 架構(三分比較):
| 項目 | 社會保險 | 社會津貼 | 社會救助 |
|---|---|---|---|
| 給付前提 | 已繳保費、發生保險事故 | 特定身分/需求,不問財力(或僅寬鬆排富) | 資產調查(means test)通過 |
| 財源 | 保費為主,政府補助為輔 | 政府稅收 | 政府稅收 |
| 定位 | 主要防線 | 補充防線 | 最後一道防線 |
| 代表法律 | 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勞工保險條例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規定 | 社會救助法 |
通說:台灣社福法學(如林萬億、郭明政等學者)長期沿用德國社會法傳統的三分法(Sozialversicherung/Sozialhilfe/社會津貼近似 Sozialbeihilfe 的補充概念),並認為三者應「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防線」分層。這個排序本身在 2023 年之前只是「政策綱領」層次的政策宣示(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行政院核定,非法律),直到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後才第一次有法律位階的明文。
實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長期是用「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區分來審查給付性法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例如處理全民健保費負擔的釋字第 473 號(全民健保保險費之徵收非租稅,屬社會保險自治互助性質)即建立在「社會保險有別於一般租稅、也有別於無償救助」的定性上。
考點:(1)三分架構在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前」與「後」的規範效力差異;(2)三分架構的排序(保險為主、津貼為輔、救助為最後)在申論題常被拿來當論證骨架,用來評價一個新制度(例如長照財源、生育津貼)該歸哪一類、以及該類定位是否名實相符。
申論骨架:
這條的來歷: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最早在 1994 年由行政院核定、2004 年及 2012 年兩度修正,是台灣社福體制長年唯一講「三分定位」的官方文件——但它只是「政策」,不是「法律」,行政機關要不要照做、立法院要不要理它,沒有強制力。這個狀態維持了近 30 年,直到 2023 年社會福利基本法三讀通過,「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才第一次寫進有拘束力的法律文字。
吵過什麼:社會福利基本法的立法過程橫跨超過 20 年、多個立法院會期(最早倡議可溯至 1990 年代末),中間反覆卡關的爭點之一,就是要不要把「政府財政能力」寫成社福給付的限制條件——社福團體擔心一旦寫入財政但書,會讓國家用「錢不夠」當作縮減給付的合法藉口;財政與主計部門則擔心不寫但書,法律會變成無限上綱的空白支票。
條文 vs 判決的落差:社會福利基本法明文「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但現實預算配置常常反過來——社會救助(尤其是排富篩選機制)投入的行政審查成本,遠高於同樣金額的普發式津貼;而社會保險(如國民年金)長期面臨保費費基低、政府撥補不到位的財務缺口,事實上早已不是穩固的「主要防線」,而是要靠社會津貼(如原「敬老津貼」、後併入國民年金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來補洞。
誰得利、誰倒楣:資產調查制度(means test)行政成本高、篩選門檻嚴,實務上把真正窮但「證不出自己窮」的邊緣戶(例如打零工、領現金、家戶內有能力負擔但實際未扶養的親屬)排除在社會救助之外;相對地,社會津貼因為門檻寬鬆(甚至普發),行政成本低、政治能見度高,成為選舉週期中最容易加碼的政策工具——這解釋了為什麼台灣近年新增福利給付,多半是「津貼化」而非強化保險或救助本體。
執行不了的地方:社會福利基本法本身沒有罰則、也沒有明確課予中央訂定「社福政策綱領」的期限與內容框架的強制監督機制,導致「以保險為主」的宣示,在欠缺配套修法(例如國民年金費率調整、社會救助法貧窮線鬆綁)的情況下,目前仍停留在條文文字層次。
所以考試會怎麼考:申論題常會給一個「新設福利給付」的設題(例如生育津貼、租金補貼、長照給付),要求考生判斷它屬於三分中的哪一類、並評論其定位是否符合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5、6 條的分層邏輯——這時候答題關鍵不是背定義,而是能不能指出「財源設計」與「資格門檻」是否與其宣稱的定性一致(掛羊頭賣狗肉的津貼型救助、或反過來,用保險費基去補救助缺口,都是可以攻防的破綻)。
選擇題
(A) 強制納保、風險分擔 (B) 不問資力、依特定身分定期發給現金 (C) 須經資產調查、作為最後防線 (D) 由雇主與受僱人共同繳納保險費
答案:C。解析:社會保險特徵為強制納保、風險分擔(A、D 屬之);社會津貼不問資力、依身分定期給付(B);社會救助則須經資產調查,定位為最後一道防線。
(A) 確保財政中立 (B) 促進國民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 (C) 取代社會救助 (D) 免除政府補助義務
答案:B。解析:條文明文「促進其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
(A) 憲法增修條文 (B)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行政院核定之政策) (C) 社會救助法 (D) 全民健康保險法
答案:B。解析:此原則最早見於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非法律),2023 年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後才首次取得法律位階。
申論題
立法院於 111 年間審議「生育津貼常態化」相關草案,主張比照社會津貼模式、不區分家庭資力一律普發。試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5、6 條之三分架構,評論此一制度設計之定性是否妥適,並說明可能之財政與公平性爭議。
評分重點:(1)能正確定性生育津貼屬社會津貼而非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2)能指出社會津貼「不問資力、依身分定期給付」之特徵與「以津貼為輔」之定位間的落差(是否有過度津貼化、排擠保險與救助資源之虞);(3)能扣合三分架構的分層原則進行政策評價,而非僅堆砌條文。
條文:
白話:全民健保是「大家都要保、生病領給付」的強制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認定,則是「窮到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且財產不超過公告上限」才能被國家認定為需要救助的人。前者不看你窮不窮、後者專門只看你窮不窮。
要件 / 架構:
通說:學理上區分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核心判準有二:一是「對價性」(保險有繳費對價、救助無對價,純粹依需求判斷);二是「普遍性 vs. 選別性」(保險原則上普及全民、救助則採選別主義(selectivity),僅及於通過資產調查者)。
實務:司法院釋字第 472 號(86 年)就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納保及欠費滯納金合憲性表示:全民健保攸關國民健康,國家推行全民健保,以達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符合憲法第 155 條、第 157 條規定之意旨;並肯認立法者為社會安全之政策目的,得採強制投保方式。此號解釋是理解「社會保險為何可以強制、且合憲」的核心依據。
考點:(1)強制納保是否侵害財產權/契約自由——釋字第 472 號的論證邏輯;(2)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的認定爭議(社會救助法第 5 條),常與家事法的扶養義務規定連動出題;(3)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在給付請求權性質上的差異(保險給付較接近「權利」、救助給付較常被定性為「依申請、經裁量認定的給付行政」)。
申論骨架:
這條的來歷:全民健保 1995 年開辦時,強制納保、費率統一的設計,本身就是拿「社會互助」包裝「風險分攤」——健康的人補貼生病的人、年輕人補貼老年人,這套邏輯若沒有釋字第 472 號背書強制力合憲,制度根本立不住腳,因為強制向人民收錢天然要面對財產權侵害的質疑。
吵過什麼:釋字第 472 號當年的爭點之一是欠費者的滯納金與拒絕給付規定是否過苛,大法官雖肯認強制納保合憲,但也在解釋文中要求對經濟弱勢者的欠費問題另行考量(後續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陸續增訂弱勢紓困、分期繳納等機制),顯示「強制納保合憲」不等於「怎麼罰欠費都合憲」,這條界線後來持續透過修法拉扯。
條文 vs 判決的落差: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5 條講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理論上是要抓住「真正共同生活、有經濟互賴關係」的家戶,但條文計算邏輯高度依賴戶籍與稅籍資料(例如是否被列為所得稅扶養親屬),實務上大量出現「戶籍在一起但早已無扶養事實」(如失聯家人、家暴受害人與加害人同戶籍)或「不同戶籍但實際共同生活」的落差,導致真正貧窮的人因為紙面上「有人要養」而被排除在低收入戶門檻外。
誰得利、誰倒楣:全民健保的強制、統一費率設計,讓健康年輕的高薪族群事實上補貼了高齡與慢性病族群的醫療費用,這是制度設計上刻意的世代/風險互助,屬於「明的」再分配;但社會救助法的家庭應計算人口與資產調查制度,卻常常讓「有法定扶養義務但實際不扶養」的家人,變成阻擋窮人請求救助的技術性理由——法條上算你有人養,現實中沒人養,結果就是你什麼都領不到。
執行不了的地方: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一定金額」財產上限、最低生活費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逐年公告,各縣市經濟水準差異極大(六都與非六都、都會區與偏鄉),但同一套家庭應計算人口規則全國適用,導致同樣所得的家庭在不同縣市可能一邊被判定為低收入戶、一邊被排除。
所以考試會怎麼考:申論題最愛出「甲家庭申請低收入戶被駁回,理由是同戶籍有具扶養能力之兄長,但實際上甲與兄長已多年無往來」的事實題,考生要能同時處理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的應計算人口規則、其但書排除事由的適用可能,並扣合社會保險(不需資力審查)與社會救助(須資力審查且以家戶為單位)的制度差異來論證救助制度為何在「紙面家人」與「現實家人」不一致時特別容易失靈。
選擇題
(A) 給付金額高低 (B) 是否須經對價繳費及是否採資力調查 (C) 主管機關層級 (D) 給付方式為現金或實物
答案:B。解析:社會保險強調對價(繳費)與風險分擔、不問資力;社會救助不要求對價,但須經資產調查(means test)。
(A) 憲法明文規定全民健保 (B) 憲法第 155 條、第 157 條社會安全與國民健康政策之意旨 (C) 契約自由原則 (D) 地方自治條例授權
答案:B。解析:釋字第 472 號認為強制納保之社會保險制度符合憲法第 155 條、第 157 條推行社會安全及衛生保健事業之意旨。
(A) 財產認定過於寬鬆 (B) 保險費率不透明 (C) 戶籍/稅籍上算有人扶養,但實際上無扶養事實,致真正貧窮者被排除 (D) 給付金額計算錯誤
答案:C。解析:家庭應計算人口高度依賴戶籍與稅籍資料,實務上常見「紙面有人養、現實沒人養」的落差。
申論題
甲之父早年離家、多年未與甲共同生活亦未提供扶養,惟甲之父仍與甲同一戶籍。甲申請低收入戶遭主管機關以「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同戶籍之直系血親」為由駁回。試分析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適用,並論述此類案例反映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邏輯之根本差異。
評分重點:(1)能正確引用社會救助法第 5 條應計算人口原則及但書排除事由之適用可能;(2)能指出戶籍主義與實際扶養事實脫節的制度性問題;(3)能扣合社會保險(不問資力)與社會救助(資力審查、家戶主義)之本質差異,說明為何救助制度特別容易因家戶認定而失靈。
條文: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準用第 4 條相關規定辦理審核。
白話:中低收入戶是介於「一般家庭」與「低收入戶」之間的緩衝身分,收入門檻放寬到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但審查邏輯(含財產計算方式)大致比照低收入戶辦理。
要件 / 架構:
通說:社福學界普遍將這種資產調查(means test)制度定性為「選別式(selective)社會救助」的典型設計,其優點是精準鎖定資源、財政效率高;其缺點則是行政審查成本高、汙名化(stigma)效應強,且容易在門檻邊緣製造「福利懸崖」(cliff effect)——收入剛好超過門檻一元,就從全額補助掉到完全沒有補助。
實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社會救助法相關子法(包括各年度最低生活費公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之計算方式),最低生活費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定之,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
考點:(1)最低生活費 60% 中位數公式與貧窮線的關係;(2)福利懸崖效應在申論題常拿來檢討「排富」制度設計的公平性;(3)中低收入戶身分與其他個別福利法規(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生活補助、老人福利法之津貼)如何以中低收入戶認定結果作為前提要件,形成「一個資格認定、多項福利連動」的行政現象。
申論骨架:
這條的來歷:以推計薪資(俗稱「虛擬所得」)認定申請人所得的做法,源自更早期的社會救助行政實務——當申請人無法提出薪資單、或被認定為有工作能力卻未就業,主管機關會逕行以基本工資推算其「應有所得」計入家庭總收入審查,公民團體考據指出此類作法至少可追溯至戒嚴時期即已存在的行政慣例。
吵過什麼:2024 年衛生福利部提出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載明本法自 69 年 6 月 14 日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擬修正 16 條、新增 11 條),民間團體組成「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在草案研議期間多次召開記者會,訴求以「自述收入」取代「虛擬所得」推計方式,主張現制讓「連基本工資都賺不到的人,卻被國家硬算成有基本工資收入」,並指出修法草案最終未採納廢除虛擬所得的訴求,讓民間團體公開表達強烈不滿。
條文 vs 判決的落差: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4-1 條的文字看似中性(僅講「家庭總收入」),但實際執行時「總收入」如何認定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如虛擬所得推計方式)操作,導致條文本身沒有明文「虛擬所得」四個字,窮人卻在申請審查現場實際被這套推計邏輯擋在門外——條文的抽象中立,掩蓋了執行層面對特定群體(尤其非典型就業者、打零工者)的系統性不利。
誰得利、誰倒楣:虛擬所得推計制度讓行政機關可以用較低的審查成本、較簡化的認定基準快速篩選申請案,降低浮濫請領風險,對財政與審查效率有利;但代價由那些真正處於非典型、低薪、無法提出薪資證明勞動處境的窮人承擔——民間報導指出,實際從事非典型工作者月收入常僅約新台幣 6,500 至 8,500 元,遠低於基本工資,卻被依基本工資「假設」計入所得,結果就是真正窮的人反而通不過審查。
執行不了的地方:即便 2024 年修法草案研議期間公民團體訴求鮮明,衛福部最終提出的修正草案仍未廢除虛擬所得推計方式,顯示中央主管機關在「防弊(避免浮濫請領)」與「防貧(避免排除真正貧窮者)」兩種政策目標間,持續選擇偏向前者,也反映社會救助制度作為「三分架構最後一道防線」,防線本身仍存在結構性的漏接。
所以考試會怎麼考:申論題常設計「乙無法提供在職證明,遭主管機關依基本工資推計為家庭收入,致申請低收入戶未通過」的事實題,要求考生一方面依現行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說明收入認定之審查邏輯,另一方面能從社福政策與公平性角度,批判性評論資產調查制度(尤其推計所得作法)與「社會救助作為最後防線」此一規範定位之間的落差——這種題型考的不是背條文,而是能不能把 A 層的制度架構跟 B 層的執行落差一起講清楚。
選擇題
(A) 1 倍 (B) 1.2 倍 (C) 1.5 倍 (D) 2 倍
答案:C。解析:中低收入戶門檻為最低生活費之 1.5 倍。
(A) 給付金額逐年遞減 (B) 收入剛超過認定門檻即全額喪失補助資格 (C) 審查程序過於冗長 (D) 財產認定標準逐年提高
答案:B。解析:資產調查制度以固定門檻決定資格有無,超過門檻即全額喪失補助,形成懸崖式落差。
(A) 以申請人自行申報之所得作為認定基準 (B) 以基本工資或推計方式認定申請人所得,不論其實際所得高低 (C) 以銀行存款餘額認定所得 (D) 以稅捐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資料認定所得
答案:B。解析:虛擬所得指主管機關逕以基本工資等方式推計申請人所得,不論其實際所得是否達到該水準。
申論題
丙從事非典型零工、無法提出正式薪資證明,主管機關依基本工資推計其月收入,致其申請中低收入戶未獲通過。試從社會救助法作為社會安全體系「最後一道防線」之規範定位出發,評論虛擬所得推計制度之妥適性,並提出可能之修法方向。
評分重點:(1)能正確說明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4-1 條收入及財產雙重審查之要件;(2)能指出虛擬所得推計制度與「最後防線」規範定位間之落差(防弊優先於防貧);(3)能提出具體修法方向(如以自述收入或其他非典型就業所得認定方式取代推計)並說明其政策取捨;(4)論述須扣合本章三分架構之定位邏輯,不可流於單純政策倡議而未連結法律要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