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保人)繳保費,另一方(保險人)承諾在特定意外事故發生時賠錢。 保險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條文:保險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第1條第2項:「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白話:一方(要保人)繳保費,另一方(保險人)承諾在特定意外事故發生時賠錢。
要件 / 架構(通說整理保險契約的四種定性):
| 性質 | 內容 | 對應條文/概念 |
|---|---|---|
| 有償契約 | 要保人給付保險費為對價 | 第1條、第3條 |
| 雙務契約 | 保險人負危險負擔義務、要保人負繳費義務,互為對價 | 第1條 |
| 最大善意契約 | 雙方對危險資訊高度資訊不對稱,要求以最高誠信履約 | 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等 |
| 射倖契約(不確定契約) | 保險人給付與否、金額多寡繫於偶然事故是否發生,與賭博在外觀上相似 | 第29條(承保範圍) |
通說:保險契約的射倖性是它與賭博最接近、也最危險的地方——兩者都是「用小額對價換取偶然事件下的大額給付」。學說主張保險之所以不是賭博,關鍵不在契約外觀,而在於「保險利益」的存在:賭博是無中生有創造風險,保險是分散既存的風險。這也是為什麼保險利益會被安排在總則章、緊接在契約性質之後——它是保險與賭博的分界線,不是技術性小條文。
實務:法院處理保險契約定性爭議時,多半落在「最大善意契約」這一環——即據實說明義務、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違反與否,而非抽象爭執保險契約是不是雙務契約(那部分幾乎沒有爭議)。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為有償契約 (B) 為雙務契約 (C) 給付內容於訂約時即得確定,故非射倖契約 (D) 學說上稱其具最大善意契約性質
答案:C。保險契約之給付(是否理賠、賠多少)繫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是否發生,訂約時無法確定,正是射倖契約的核心特徵。
(A) 保費高低 (B) 是否存在保險利益 (C) 契約當事人人數 (D) 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
答案:B。保險利益(既存經濟利益之填補)是保險分散既存風險、賭博則是無中生有創造風險賭注的分界線。
(A) 有疑義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原則(保險法第54條) (B) 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保險法第64條) (C)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9條) (D) 複保險應通知他保險人義務屬要保人單方絕對義務,保險人無對應義務
答案:D。最大善意契約性質要求雙方對等誠信,(D) 選項將義務片面加諸要保人而否定保險人對等義務的敘述方式,並非通說對「最大善意」的理解方式(通說反而是在批判實務將其單向運用的落差)。
申論題
甲未持有A屋之任何權利,僅係A屋鄰居,因擔心A屋若火災延燒恐波及自宅,遂以A屋為保險標的、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住宅火險。試問:此保險契約是否有效?
評分重點:
條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裁判(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判例)
立法院(研究與修法討論)
行政函令與外國立法
學說與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