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搞懂「保險」在法律上到底是什麼東西(跟賭博、跟射倖契約的界線在哪)、保險利益制度為什麼存在、以及這套制度在台灣實務上怎麼被鬆動甚至規避。讀完這章,你要能寫出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正確適用保險法第14~20條判斷保險利益有無,並知道「據實說明義務」(第64條)這個全台灣理賠糾紛最大宗的戰場長什麼樣子。
一方(要保人)繳保費,另一方(保險人)承諾在特定意外事故發生時賠錢。 保險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有實質的經濟上或法律上利害關係,否則不准保、保了也無效。
訂約時保險公司書面問你什麼(健康狀況、職業等),你要老實答;沒老實答、漏答或亂答,只要這件事「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就可以解約(甚至理賠後才發現也能解約),但有除斥期間限制(知悉後1個月、訂約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