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賺錢為目的、照公司法這套遊戲規則生出來的「法律上的人」。四種公司差在「誰對公司欠的債負責、負到什麼程度」——從無限公司股東全部押上去,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只賠自己買股票的錢。
條文:
白話:公司=以賺錢為目的、照公司法這套遊戲規則生出來的「法律上的人」。四種公司差在「誰對公司欠的債負責、負到什麼程度」——從無限公司股東全部押上去,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只賠自己買股票的錢。
要件 / 架構:
| 類型 | 股東最低人數 | 責任型態 | 現實使用率 |
|---|---|---|---|
| 無限公司 | 2人以上 | 全體無限連帶責任 | 幾乎絕跡 |
| 有限公司 | 1人以上 | 全體有限責任 | 中小企業/新創前期主力 |
| 兩合公司 | 無限1+有限1以上 | 混合 | 幾乎絕跡 |
| 股份有限公司 | 2人以上,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 | 全體有限責任,資本分割成股份 | 中大型企業、上市櫃、多輪募資新創主力 |
通說:公司之社團性(社團法人)是四種公司的共同上位概念;差異在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型態,這是選擇公司組織形式時的核心商業考量,也是考試最愛拿來出比較題的軸線。
實務: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實務上,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因股東要負無限責任,市場上幾近不存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才是實務主戰場,兩者的選擇通常取決於未來是否要對外募資、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對應)。
考點:
申論骨架:先破題定義公司(引第1條)→ 依題目事實比對四種公司的股東責任結構,指出本案公司屬何種類型、理由何在(引第2條逐款要件)→ 若題目涉及責任型態選擇的商業考量,收尾點出「有限責任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吸引投資的制度誘因」。
選擇題
(A) 無限公司 (B) 有限公司 (C) 兩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C)。解析:混合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正是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兩合公司之定義。
(A) 得由二人以上股東組織 (B) 得由政府一人組織 (C) 得由自然人一人組織 (D) 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
答案:(C)。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僅得由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組織,自然人一人不得組織股份有限公司(此為有限公司之特色,見公司法第98條)。
(A) 強制規定,違反者應受主管機關裁罰
(B) 訓示(倡導)性質規定,非強制義務
(C) 僅適用於上市櫃公司
(D) 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B)。解析:條文用語為「得」,屬宣示性、倡導性規定,未設違反之法律效果。
申論題
甲欲設立一公司,僅有一名股東(甲自己),且甲希望未來能發行股票對外募資、擴大股東結構。請問甲應選擇何種公司類型?並說明理由。
評分重點:
條文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沿革與修正理由
裁判|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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