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公司法考科的地基。你要能背出四種公司類型的定義與分野、能說明「公司有獨立法人格」這句話在法律上實際發生什麼效果,也要能處理「股東有限責任」這個被當成天經地義、但其實是制度選擇而非自然法則的原則——包括它什麼時候會被打破。
三者是同一條主軸的三個切面:先定義公司(爭點1)→ 定義完就要處理「公司是獨立的人」這件事有多真、多假(爭點2)→ 再處理「人數/責任」這個公司法最基本的門檻,其實是史上不斷被政治力調整的產物(爭點3)。
公司=以賺錢為目的、照公司法這套遊戲規則生出來的「法律上的人」。四種公司差在「誰對公司欠的債負責、負到什麼程度」——從無限公司股東全部押上去,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只賠自己買股票的錢。
公司是獨立的法律主體,股東原則上只用自己出的錢負責,公司欠債不會燒到股東個人財產(法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但如果股東拿公司當幌子亂搞、害債權人求償無門,法院可以「無視」這層公司外殼,直接叫股東個人賠。
現在只要一個人(自然人)就能開一間有限公司,責任封頂在你出的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則自然人仍須二人以上發起人,但政府或法人可以一人獨資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