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公司法 › 第一章 公司的種類、法人格與有限責任

爭點 3: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起源與「一人公司」的制度矛盾

現在只要一個人(自然人)就能開一間有限公司,責任封頂在你出的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則自然人仍須二人以上發起人,但政府或法人可以一人獨資成立。

條文:

白話:現在只要一個人(自然人)就能開一間有限公司,責任封頂在你出的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則自然人仍須二人以上發起人,但政府或法人可以一人獨資成立。

要件 / 架構: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發起)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法人一人)
最低股東/發起人數1人以上2人以上1人(限政府或法人)
依據公司法第98條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通說:有限公司允許一人設立,是為了讓中小型、家族型企業能取得公司法人格與有限責任保障,而不須勉強拉其他人掛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權易於流通、資合色彩更濃,自然人發起門檻仍維持二人以上,僅政府或法人得例外一人設立。

實務: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實務中,「一人有限公司」是現行新創與個人工作室最常見的起步型態;日後若需引進投資人、發放股票選擇權,才會辦理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補足發起人門檻。

考點:

申論骨架:先破題點出公司法第1條將公司定性為「社團法人」→ 說明一人公司(有限公司第98條、政府法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第2條第1項第4款)在人數上與傳統「社團」(多數人結合)定義存在形式上的緊張關係→ 引學說見解或立法沿革(90年修法理由)說明此為立法政策選擇,非邏輯必然→ 結論:現行法已明文承認一人公司合法,法人格獨立與有限責任仍完整適用,不因股東僅一人而受影響。

📝 練習

選擇題

(A) 1人以上 (B) 2人以上 (C) 5人以上 (D) 7人以上

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應有一人以上。

(A) 1人 (B) 2人 (C) 3人 (D) 5人

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僅政府或法人得例外以一人組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A) 民國18年 (B) 民國86年 (C) 民國90年 (D) 民國102年

答案:(C)。解析:民國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公司法,正式開放一人有限公司。

申論題

公司法第1條將公司定性為「社團法人」,惟同法第98條卻允許一人股東即可設立有限公司。試申論此二條文間是否存在邏輯矛盾,並說明現行法如何調和此一問題。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條文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沿革與修正理由

裁判|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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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