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講的是「實質要件」——市場上沒有真正的競爭壓力、或強到可以排除競爭。第5條之1講的是「量化門檻」——先用市占率數字篩一輪(單一事業1/2、二事業合計2/3、三事業合計3/4),但即使數字達標,如果個別事業市占率不到十分之一,或營業額太小,還是排除在獨占事業認定之外,避免小蝦米被誤傷。
條文:
白話:第5條講的是「實質要件」——市場上沒有真正的競爭壓力、或強到可以排除競爭。第5條之1講的是「量化門檻」——先用市占率數字篩一輪(單一事業1/2、二事業合計2/3、三事業合計3/4),但即使數字達標,如果個別事業市占率不到十分之一,或營業額太小,還是排除在獨占事業認定之外,避免小蝦米被誤傷。
要件 / 架構:兩層審查:
| 層次 | 內容 |
|---|---|
| 第一層(第5條,實質要件) | 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能力;二以上事業實際不為價格競爭且對外關係具此情形者,視為獨占(共同獨占) |
| 第二層(第5條之1,量化門檻) | 市占率門檻(1/2、2/3、3/4)先篩入,再用個別市占率<1/10或銷售額過小的除外規定篩出 |
| 例外擴張 | 即使不列入認定範圍,若進入市場受法令、技術限制或有其他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主管機關仍得認定為獨占事業 |
通說:獨占本身不違法,公平法規範的是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例如不當設定價格、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單純市占率高不當然構成違法。
實務:公平會在個案中會先做市場界定,再套用第5條之1的市占率門檻做初步篩選,最後仍須回到第5條的實質要件(是否真的具有排除競爭的能力)做認定,量化門檻只是輔助判斷工具,不是唯一標準。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三分之一 (B) 二分之一 (C) 三分之二 (D) 四分之三
答案:(B)。解析:單一事業市占率門檻為二分之一,全體二事業為三分之二,全體三事業為四分之三。
(A) 甲當然不構成獨占事業,主管機關不得再為認定 (B) 原則上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但主管機關於例外情形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C) 甲當然構成獨占事業 (D) 應直接適用聯合行為規定處理
答案:(B)。解析:符合除外規定原則上不列入認定範圍,但若市場進入受法令、技術限制或有其他足以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主管機關仍得例外認定為獨占事業。
(A) 事業一旦被認定為獨占事業,其市場行為當然違法 (B) 獨占地位本身不違法,違法的是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 (C) 獨占事業之認定僅須符合第5條之1之量化門檻,無須再檢驗第5條之實質要件 (D) 共同獨占之成立須以事業間存在書面協議為前提
答案:(B)。解析:公平法規範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獨占本身並不當然違法;量化門檻僅為輔助判斷,仍須回歸第5條實質要件;共同獨占著重「實際上不為價格競爭」之客觀事實狀態,不以書面協議為必要。
申論題:
A、B、C三家事業為某特定市場僅有的三家供應商,彼此間查無任何協議或聯繫證據,但三年來市場價格始終同步調整、幅度一致。A、B、C三事業合計市占率達85%。試問:A、B、C是否可能被認定為公平交易法上之獨占事業?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