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公平交易法
chapter: 第一章 競爭法的目的、事業與市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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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14
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公平交易法考科的地基。誰要守這部法(事業的定義)、這部法想守護什麼(立法目的),以及後面每一章的限制競爭行為(獨占、結合、聯合行為)都要先問的前提問題——「特定市場」要怎麼畫出來。這三題答不出來,後面的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全部會垮。
三題是遞進關係:先確定「誰在管」,再問「在哪個市場上管」,最後才能問「這個事業在那個市場算不算獨占」。
這部法要顧兩件事——市場的競爭秩序(自由競爭、公平競爭)跟消費者利益,最終目標是經濟穩定繁榮。管的對象不是「消費者」,是「事業」;而且事業的定義刻意寫得很寬,公司只是其中一種,獨資行號、合夥商號、同業公會,甚至沒有商業登記、但實際上在市場上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的個人或團體,都算。
市場不是憑感覺畫的,是先框出「這個商品/服務」跟「這個地理範圍」內,彼此之間真正在競爭的那一圈事業,才能算市占率、才能判斷獨占或結合是否會影響競爭。市場界定錯了,後面市占率、獨占認定、結合是否限制競爭的分析全部跟著錯。
第5條講的是「實質要件」——市場上沒有真正的競爭壓力、或強到可以排除競爭。第5條之1講的是「量化門檻」——先用市占率數字篩一輪(單一事業1/2、二事業合計2/3、三事業合計3/4),但即使數字達標,如果個別事業市占率不到十分之一,或營業額太小,還是排除在獨占事業認定之外,避免小蝦米被誤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