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爭點 1:立法目的與規範對象(事業)

這部法要顧兩件事——市場的競爭秩序(自由競爭、公平競爭)跟消費者利益,最終目標是經濟穩定繁榮。管的對象不是「消費者」,是「事業」;而且事業的定義刻意寫得很寬,公司只是其中一種,獨資行號、合夥商號、同業公會,甚至沒有商業登記、但實際上在市場上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的個人或團體,都算。

條文:

白話:這部法要顧兩件事——市場的競爭秩序(自由競爭、公平競爭)跟消費者利益,最終目標是經濟穩定繁榮。管的對象不是「消費者」,是「事業」;而且事業的定義刻意寫得很寬,公司只是其中一種,獨資行號、合夥商號、同業公會,甚至沒有商業登記、但實際上在市場上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的個人或團體,都算。

要件 / 架構:

要素內容
保護法益(雙軌)①交易秩序(含自由競爭+公平競爭)②消費者利益
終極目的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
規範主體事業(第2條),不含消費者、不含單純受僱之個人
事業類型公司/獨資或合夥工商行號/同業公會/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通說:第1條的「自由競爭」與「公平競爭」是兩種不同機制——自由競爭對應的是限制競爭行為(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公平法第二章),公平競爭對應的是不公平競爭行為(仿冒、不實廣告、營業誹謗等,公平法第四章)。這也是104年(2015年)全文修正時,把章節重新按這兩軌整理的依據,例如原本放在「不公平競爭」章的「限制轉售價格」被移到「限制競爭」章,因為本質上是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

實務:同業公會是否為「事業」在早期曾有爭議,現行法把同業公會直接明文列入第2條,此後同業公會的聯合行為(例如藥師公會、律師公會的收費建議)皆可直接依本法規範,不必再論證其是否構成「事業」。

考點: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依法設立之律師公會 (B) 未辦理商業登記但持續在夜市擺攤販售商品之個人 (C) 單純受僱於公司、領取薪資之受僱員工 (D) 獨資經營之小吃店

 答案:(C)。解析:第2條事業著重「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單純受僱領薪水的員工不是獨立的交易主體,不符合事業要件;(A)(B)(D)皆符合條文列舉或概括規定。

 (A) 交易秩序 (B) 消費者利益 (C) 特定事業之獲利最大化 (D) 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答案:(C)。解析:第1條明文列出交易秩序、消費者利益、自由與公平競爭、經濟安定與繁榮,並未以個別事業的獲利保障為目的,公平法保護的是「競爭機制」本身而非特定競爭者。

 (A) 總則 (B) 限制競爭 (C) 公平競爭 (D) 附則

 答案:(B)。解析:修法理由認為限制轉售價格本質上影響市場競爭秩序,應歸類為限制競爭行為,故移入限制競爭章。

申論題:

某地方牙醫師公會發函要求全體會員,就特定治療項目不得低於公會訂定之參考收費標準,違者將提報懲戒。試問:牙醫師公會是否為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此一收費建議行為,可能涉及本法何種保護法益之侵害?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