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在辦公證有兩條路——去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找「法院公證人」(本質是法院編制內公務員),或去掛牌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找「民間公證人」(本質是自負盈虧的自由業者,但受地方法院監督)。兩者做出來的公證書、認證書,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條文:公證法第1條(現行法,民國108年4月3日修正):「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
白話:台灣現在辦公證有兩條路——去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找「法院公證人」(本質是法院編制內公務員),或去掛牌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找「民間公證人」(本質是自負盈虧的自由業者,但受地方法院監督)。兩者做出來的公證書、認證書,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要件 / 架構:
| 項目 | 法院公證人 | 民間公證人 |
|---|---|---|
| 身分 | 公務員 | 非公務員,自行負擔事務所營運 |
| 選任方式 | 依公務員任用 | 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或特定資格(含法官)逕行聲請 |
| 監督機關 | 所屬地方法院 | 所屬地方法院 |
| 公證書效力 | 相同 | 相同 |
通說:通說肯定雙軌制的必要性——台灣原僅有法院公證人,人力有限、案量激增後難以消化,引進民間公證人是配合工商發展、與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德、法等公證人多設於民間)接軌的制度選擇。
實務:司法院說明,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均受所屬地方法院監督,須配合業務檢查等監督機制;具備特定資格者(包括曾任法官)得不經民間公證人考試,逕向司法院聲請轉任民間公證人。
考點:常考「兩者效力是否相同」(相同)、「監督機關是誰」(所屬地方法院)、以及公證法第1條所定事務所設置地點須經司法院指定。
申論骨架:先定性題目中的公證人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說明效力不因此而異,再視題目需要點出監督機關與資格要件即可。
選擇題
(A) 民間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效力低於法院公證人
(B) 民間公證人為公務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C) 民間公證人須自行負擔事務所營運責任及費用,惟仍受所屬地方法院監督
(D) 民間公證人得自行決定公證費用之收取標準
答案:C
(A) 1999年公證法全文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B) 2001年4月23日
(C) 2008年
(D) 108年4月3日
答案:B
(A) 地方法院自行決定
(B) 內政部
(C) 司法院
(D) 民間公證人公會
答案:C
申論題
甲欲辦理一份租賃契約公證,猶豫應找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試說明二者在公證書效力、公證人身分及監督機關上之異同。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