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公證法 › 第一章 公證與認證的效力

爭點 3: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雙軌制

台灣現在辦公證有兩條路——去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找「法院公證人」(本質是法院編制內公務員),或去掛牌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找「民間公證人」(本質是自負盈虧的自由業者,但受地方法院監督)。兩者做出來的公證書、認證書,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條文:公證法第1條(現行法,民國108年4月3日修正):「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

白話:台灣現在辦公證有兩條路——去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找「法院公證人」(本質是法院編制內公務員),或去掛牌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找「民間公證人」(本質是自負盈虧的自由業者,但受地方法院監督)。兩者做出來的公證書、認證書,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要件 / 架構:

項目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
身分公務員非公務員,自行負擔事務所營運
選任方式依公務員任用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或特定資格(含法官)逕行聲請
監督機關所屬地方法院所屬地方法院
公證書效力相同相同

通說:通說肯定雙軌制的必要性——台灣原僅有法院公證人,人力有限、案量激增後難以消化,引進民間公證人是配合工商發展、與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德、法等公證人多設於民間)接軌的制度選擇。

實務:司法院說明,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均受所屬地方法院監督,須配合業務檢查等監督機制;具備特定資格者(包括曾任法官)得不經民間公證人考試,逕向司法院聲請轉任民間公證人。

考點:常考「兩者效力是否相同」(相同)、「監督機關是誰」(所屬地方法院)、以及公證法第1條所定事務所設置地點須經司法院指定。

申論骨架:先定性題目中的公證人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說明效力不因此而異,再視題目需要點出監督機關與資格要件即可。

📝 練習

選擇題

(A) 民間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效力低於法院公證人

(B) 民間公證人為公務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C) 民間公證人須自行負擔事務所營運責任及費用,惟仍受所屬地方法院監督

(D) 民間公證人得自行決定公證費用之收取標準

答案:C

(A) 1999年公證法全文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B) 2001年4月23日

(C) 2008年

(D) 108年4月3日

答案:B

(A) 地方法院自行決定

(B) 內政部

(C) 司法院

(D) 民間公證人公會

答案:C

申論題

甲欲辦理一份租賃契約公證,猶豫應找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試說明二者在公證書效力、公證人身分及監督機關上之異同。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