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要辦你,得照這本法定的規矩走,不能自己隨便訂程序;而且辦案的人(檢警調)有利不利都要一起查,不能只挑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辦。
條文:刑事訴訟法第1條(113年前條號未變,現行條文):「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白話:國家要辦你,得照這本法定的規矩走,不能自己隨便訂程序;而且辦案的人(檢警調)有利不利都要一起查,不能只挑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辦。
要件 / 架構:
| 訴訟構造 | 證據調查主導者 | 法院角色 |
|---|---|---|
| 職權主義(舊制) | 法院主動蒐證、糾問 | 主動介入、色彩濃厚 |
| 當事人進行主義(英美式) | 檢察官與被告雙方主導 | 消極聽訟 |
|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我國現制) | 原則由當事人主導交互詰問,例外法院於「事實有待澄清、維護公平正義、被告重大利益」時職權調查 | 中立但保留補充介入權 |
通說:通說認為我國自92年(2003年)修法後,已從職權進行主義為主、當事人進行主義為輔,轉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貫徹無罪推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舉證責任,法庭調查活動原則上由當事人主導。
實務:實務操作上,交互詰問制度自92年2月6日修正、93年施行後全面適用於通常審判程序,法官仍保有第163條第2項但書的補充介入權(是否職權調查存有爭議,實務見解不一,是常考的活火山)。
考點:考試最愛問「我國現行是不是英美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答案是否定的,是「改良式」,重點在講出法院仍有補充介入的空間、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身上、與純粹當事人主義的差異在哪。另一個考點是第2條的「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義務主體包含檢察官,常搭配檢察官客觀義務一起考(見爭點2)。
申論骨架:第一段定性題目涉及的是「訴訟構造」問題,點出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核心差異(證據調查主導權歸屬);第二段講我國92年修法後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指出第163條第2項法院補充介入權的定位爭議;結論扣回題目事實,判斷該具體行為是否逾越「改良式」的界線。
選擇題
(A) 純粹職權主義 (B) 純粹當事人進行主義 (C)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D) 糾問主義
答案:C。92年修法後通說見解,見上述條文與通說欄。
(A) 我國已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B) 我國採卷證不併送制度 (C) 交互詰問制度係於92年修法引進 (D) 法官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完全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答案:C。我國並未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或卷證不併送(A、B錯);法院於例外情形仍得依第163條第2項補充介入(D錯)。
(A)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純粹貫徹 (B) 客觀性義務 (C) 令狀原則 (D) 罪刑法定原則
答案:B。此為檢警調(尤其是檢察官)客觀義務之明文依據,詳見爭點2。
申論題
某地方法院法官於審判期日前已詳閱檢察官移送之全部偵查卷證(含被告不利之證人筆錄、鑑定報告),辯護人於審判期日主張「法官已有預斷,交互詰問已無實益,違反當事人進行主義」。試問其主張有無理由?
評分重點:
條文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沿革與立法紀錄(立法院)
解釋與裁判(司法院)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