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搞懂刑事訴訟法為什麼長現在這個樣子——它不是憑空設計出來的,是「職權主義」被「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半路劫走之後的產物。讀完這章,你要能講出第1條到第3條在幹嘛、誰是當事人、強制處分為什麼要「法定原則」與「令狀主義」,以及這些制度背後真正吵過什麼、誰贏了、誰輸了。
三者的關係:爭點1定調「這是一場什麼樣的訴訟遊戲」,爭點2確立「誰在場上」,爭點3劃出「國家對人身自由出手的邊界」。
國家要辦你,得照這本法定的規矩走,不能自己隨便訂程序;而且辦案的人(檢警調)有利不利都要一起查,不能只挑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辦。
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只有三種人:檢察官(公訴)、自訴人(自己告)、被告。辯護人、告訴人都不是當事人。同時檢察官身分特殊——他一邊是站在被告對面的原告(當事人),一邊卻又被要求要幫被告找有利證據(客觀義務)。
國家要限制你的人身自由(逮捕、拘提、羈押、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不能自己說了算,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而且限制人身自由到一定程度(如羈押),要經過「法院」這一關,不能只靠檢察官或警察自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