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只有三種人:檢察官(公訴)、自訴人(自己告)、被告。辯護人、告訴人都不是當事人。同時檢察官身分特殊——他一邊是站在被告對面的原告(當事人),一邊卻又被要求要幫被告找有利證據(客觀義務)。
條文:刑事訴訟法第3條(現行法):「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第2條課予「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義務,通說認為此為檢察官「客觀義務」之明文依據。
白話: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只有三種人:檢察官(公訴)、自訴人(自己告)、被告。辯護人、告訴人都不是當事人。同時檢察官身分特殊——他一邊是站在被告對面的原告(當事人),一邊卻又被要求要幫被告找有利證據(客觀義務)。
要件 / 架構:
通說:通說認為檢察官雖為當事人,但基於其國家機關之公益地位,仍負有客觀義務,此為我國有別於純粹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純為追訴一方」的重要特徵。
實務:實務上,檢察官依第251條「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始得提起公訴(起訴法定原則的具體化);第154條第2項亦要求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考點:常考「當事人」的範圍界定,考生容易誤把辯護人、告訴人算進當事人裡,要記牢第3條僅列三種人。另一大考點是檢察官「當事人化」與「客觀義務」兩者是否矛盾、如何調和。
申論骨架:先定義當事人範圍(第3條),點出題目中出現的角色是否屬於當事人;若涉及檢察官行為,則進一步討論其當事人地位與客觀義務的雙重性如何在具體行為中展現或衝突;結論回扣個案。
選擇題
(A) 檢察官 (B) 自訴人 (C) 被告 (D) 辯護人
答案:D。辯護人為訴訟關係人,非當事人。
(A) 僅限法官 (B) 僅限被告 (C)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含檢察官) (D) 僅限辯護人
答案:C。
(A) 檢察官僅為當事人,不負客觀義務 (B) 檢察官為當事人,同時依第2條負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 (C) 檢察官非當事人,僅為訴訟關係人 (D) 檢察官之地位與被告完全相同
答案:B。
申論題
檢察官甲於偵查中發現一份對被告有利之鑑定報告,惟未將該報告移送法院亦未主動提出於審判程序,嗣後被告乙以該未提出之報告聲請調查證據,並主張檢察官違反第2條客觀義務。試分析之。
評分重點:
條文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沿革與立法紀錄(立法院)
解釋與裁判(司法院)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