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要限制你的人身自由(逮捕、拘提、羈押、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不能自己說了算,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而且限制人身自由到一定程度(如羈押),要經過「法院」這一關,不能只靠檢察官或警察自己決定。
條文:刑事訴訟法第1條:「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憲法第8條第1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非經法院依法定程序之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白話:國家要限制你的人身自由(逮捕、拘提、羈押、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不能自己說了算,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而且限制人身自由到一定程度(如羈押),要經過「法院」這一關,不能只靠檢察官或警察自己決定。
要件 / 架構:
| 原則 | 內容 | 依據 |
|---|---|---|
| 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 強制處分之種類、要件、程序須有法律明文 | 刑訴法第1條、憲法第8條、第23條 |
| 令狀原則(法官保留原則) | 侵害人身自由較嚴重之強制處分(如羈押)須由法院裁定 | 憲法第8條第2項、釋字第392號 |
| 正當法律程序 | 「法定程序」須實質正當,非僅形式合法 | 釋字第384號、第392號 |
通說:通說認為釋字第392號所稱「法定程序」不僅要求形式上有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要求;侵害基本權愈嚴重的強制處分(如羈押),愈須由具審判權的法官居中決定,不能由偵查機關球員兼裁判。
實務:釋字第392號解釋(民國84年)明確宣告舊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之羈押權、准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繼續羈押等處分權,均與憲法第8條第2項意旨不符,因檢察官非屬憲法第8條所稱之「法院」。
考點:常考「憲法第8條的『法院』是否包含檢察機關」——答案是否定的,釋字第392號明白排除。另一個考點是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與令狀原則的區分:前者管「有沒有法律授權」,後者管「誰有權決定發動」。
申論骨架:先定性題目所涉強制處分之種類(逮捕/拘提/搜索/羈押),檢視是否具備法律授權(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再檢視發動主體是否符合令狀原則要求(是否須法官保留);結論判斷該處分是否合法,若違法則論述救濟途徑(如準抗告、第379條第1款絕對上訴理由等,依具體情形)。
選擇題
(A) 包含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B) 僅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法院 (C) 僅指最高法院 (D) 包含警察機關
答案:B。
(A) 憲法第7條平等權 (B)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 (C) 憲法第15條財產權 (D) 憲法第16條訴訟權
答案:B。
(A) 民國77年 (B) 民國84年 (C) 民國86年 (D) 民國92年
答案:C(民國86年底大幅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十章「被告之羈押」相關條文)。
申論題
若立法者擬修法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認有羈押必要者,得逕行諭知羈押,無須聲請法院裁定」,試問此修法是否合憲?
評分重點:
條文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沿革與立法紀錄(立法院)
解釋與裁判(司法院)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