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刑法 › 第一章 刑法總則:罪刑法定與構成要件

爭點 3:故意與過失(刑法第12~14條)

沒故意也沒過失,就不罰;過失犯只有法律特別寫明要罰的才罰(例如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有明文,但很多罪只罰故意犯,過失不罰)。故意分兩種: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讓它發生)與間接故意/未必故意(預見會發生、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也就是「發生就發生吧」的心態)。過失也分兩種:無認識過失(該注意卻沒注意到)與有認識過失(有想到可能…

條文:刑法第12~14條(現行法)

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白話:沒故意也沒過失,就不罰;過失犯只有法律特別寫明要罰的才罰(例如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有明文,但很多罪只罰故意犯,過失不罰)。故意分兩種: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讓它發生)與間接故意/未必故意(預見會發生、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也就是「發生就發生吧」的心態)。過失也分兩種:無認識過失(該注意卻沒注意到)與有認識過失(有想到可能發生,但確信不會發生)。

要件/架構:

類型條文核心心理狀態
直接故意第13條第1項明知+有意使其發生
間接故意(未必故意)第13條第2項預見+發生不違背本意(容任)
有認識過失第14條第2項預見+確信不會發生
無認識過失第14條第1項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根本沒預見)

通說: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分關鍵在於「意欲要素」——間接故意有「即便發生也無所謂、容任其發生」的意欲,有認識過失則是「確信不會發生」,主觀上排斥結果發生。二者外觀上都「有預見」,差別在對結果發生的內心態度。

實務:最高法院見解肯認間接故意(第13條第2項)與有認識過失(第14條第2項)二者要件不同、法律效果亦有差異,須就個案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容任」結果發生或「確信」其不發生逐案認定(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之相關論述脈絡)。

考點:

申論骨架:先寫客觀構成要件已該當(結果、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主觀構成要件分析:先問行為人有無「預見」結果可能發生(若無預見,直接判斷是否為無認識過失)→ 若有預見,進一步問行為人對結果發生的內心態度是「容任其發生」(間接故意)還是「確信不會發生」(有認識過失)→ 綜合行為人之認知、經驗、行為當下具體情狀(例如速度、距離、有無迴避可能)論證心態歸類 → 結論罪名與是否成立故意犯或過失犯(過失犯需再檢查該罪是否有處罰過失犯之特別規定,第12條第2項)。

📝 練習

選擇題

(A) 直接故意

(B) 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C) 有認識過失

(D) 無認識過失

答案:(B)。解析:甲已預見乙可能中彈死亡,且對此結果並不違背本意(容任發生),核心特徵符合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之定義。

(A) 所有犯罪均處罰過失犯

(B)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 過失犯與故意犯之處罰程度完全相同

(D) 過失犯不須具備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答案:(B)。解析:刑法第12條第2項明文限制過失犯罰之範圍須有特別規定,例如過失致死(第276條)、過失傷害(第284條)等分則明文規定之罪,並非所有犯罪均罰及過失。

(A) 前者無預見結果可能性,後者有預見

(B) 前者對結果發生持容任態度,後者確信結果不會發生

(C) 兩者於刑法上處罰效果完全相同

(D) 有認識過失之處罰重於間接故意

答案:(B)。解析:二者共同前提均為「有預見」,區別在於行為人對結果發生的內心態度:容任發生(間接故意)或確信不發生(有認識過失),二者法律效果不同,後者依過失犯規定論處。

申論題

甲於深夜飲酒後仍駕車返家,自認酒量甚佳、車速不快、對路況熟悉,途中因反應遲緩撞及行人乙,乙送醫不治死亡。試問甲應論以殺人罪之間接故意,或過失致死罪之有認識過失?請附理由分析。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