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搞懂國家憑什麼可以定你的罪、判你的刑——罪刑法定原則畫出這條線;再搞懂「犯罪成立」在腦子裡怎麼分層判斷(三階層論);最後搞懂法律怎麼區分「你是故意的」跟「你是不小心的」,因為這兩者的刑度可以差到十倍以上。這三題是刑法總則的地基,考選擇一定考,考申論一定當前提在寫。
三者是縱向關係:先有罪刑法定畫紅線(沒寫的行為不罰),再用三階層判斷紅線內的行為構不構成犯罪,而三階層第一階裡最容易出爭議的就是故意過失的區分。
你做這件事的當下,法律必須已經白紙黑字寫這是犯罪、寫了要判什麼刑,國家才能辦你。事後才立法說你當初做的事是犯罪,不算數。2005年修法後,連「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強制工作)也適用同一條紅線。
判斷一個人構不構成犯罪,腦子裡要照順序過三關:第一關「這行為客觀上、主觀上是不是符合某條犯罪的構成要件」;第二關「這行為有沒有特別的理由讓它變成合法」(比如正當防衛);第三關「這個人有沒有能力、有沒有理由被非難」(比如是不是精神病、有沒有違法性認識可能)。三關都過,才成立犯罪。
沒故意也沒過失,就不罰;過失犯只有法律特別寫明要罰的才罰(例如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有明文,但很多罪只罰故意犯,過失不罰)。故意分兩種: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讓它發生)與間接故意/未必故意(預見會發生、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也就是「發生就發生吧」的心態)。過失也分兩種:無認識過失(該注意卻沒注意到)與有認識過失(有想到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