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刑法 › 第一章 刑法總則:罪刑法定與構成要件

爭點 1:罪刑法定原則

你做這件事的當下,法律必須已經白紙黑字寫這是犯罪、寫了要判什麼刑,國家才能辦你。事後才立法說你當初做的事是犯罪,不算數。2005年修法後,連「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強制工作)也適用同一條紅線。

條文:刑法第1條(現行法,最近一次實質修正為民國94年〔2005年〕)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白話:你做這件事的當下,法律必須已經白紙黑字寫這是犯罪、寫了要判什麼刑,國家才能辦你。事後才立法說你當初做的事是犯罪,不算數。2005年修法後,連「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強制工作)也適用同一條紅線。

要件/架構:罪刑法定原則底下有四個子原則,缺一不可

子原則意涵
成文法主義定罪科刑只能依「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條),不能靠習慣法、判例自己造罪
禁止溯及既往只能處罰「行為時」已存在的法律規定的行為;但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例如除罪化、減輕刑度)是允許的(見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
禁止類推適用法條文義涵蓋不到的行為,法官不能用「這跟另一條很像」去比照辦理入罪,只能判無罪
明確性原則構成要件的用語必須讓一般人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會不會被處罰,不能寫得空泛到執法者想抓誰就抓誰

通說:四個子原則都是罪刑法定的具體展開,其中禁止類推適用與明確性原則是實務上最常被拿來檢驗個案條文合憲性的兩把尺。

實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以「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刑事法規是否違憲的標準(例如對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具「可預測性」、「司法審查可能性」的要求)。近期指標案例是憲法法庭/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民國110年12月10日公布):宣告刑法第90條之強制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該部分規定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這個案子雖然是用比例原則審查,但背景正是刑法第1條2005年修法後,將「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明文納入罪刑法定紅線這條修法脈絡下的延伸戰場。

考點:

申論骨架:拿到考題先寫「本案應審查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依刑法第1條……」→ 逐一檢驗成文法主義/禁止類推適用/明確性原則是否滿足(挑跟題目事實相關的子原則深入寫)→ 若涉及新舊法變更,援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判斷應適用哪個時點的法律 → 結論:是否合於罪刑法定、能否處罰。

📝 練習

選擇題

(A)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受不溯及既往原則拘束

(B) 習慣法得作為直接定罪之依據

(C) 法律未明文規定之行為,不得類推適用相近條文予以處罰

(D) 條文用語必須具有可預測性,符合明確性原則

答案:(B)。解析:罪刑法定要求成文法主義,習慣法不能作為定罪的直接依據,這是四子原則之一,(A)(C)(D)皆為罪刑法定的正確展開。

(A) 依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甲不受新法處罰

(B) 新法若對甲較有利(例如除罪化),仍不得溯及適用

(C) 只要修法在判決確定前完成,即可回溯處罰甲

(D) 保安處分因非屬刑罰,故不受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拘束

答案:(A)。解析:這正是禁止不利溯及既往的核心操作;(B)錯在「有利溯及既往」原則上是被允許的;(D)自2005年修法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已明文適用同一原則。

(A) 罪刑法定原則中的明確性原則

(B)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

(C)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D) 罪刑相當原則

答案:(B)。解析:釋字812號的核心論理是強制工作之執行方式實質上等同自由刑,卻未受相應之比例原則審查,牴觸憲法第23條、第8條,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申論題

甲於民國108年間竊盜累犯,經法院依當時有效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強制工作。試問:(1) 此宣告是否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2) 民國110年釋字第812號解釋公布後,甲尚未執行完畢之強制工作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