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刑法 › 第一章 刑法總則:罪刑法定與構成要件

爭點 2:犯罪三階層論——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判斷一個人構不構成犯罪,腦子裡要照順序過三關:第一關「這行為客觀上、主觀上是不是符合某條犯罪的構成要件」;第二關「這行為有沒有特別的理由讓它變成合法」(比如正當防衛);第三關「這個人有沒有能力、有沒有理由被非難」(比如是不是精神病、有沒有違法性認識可能)。三關都過,才成立犯罪。

條文:三階層論本身並非單一法條的直接規定,而是台灣(與德國)刑法學界的通說分析架構,用以具體操作刑法分則各罪的成立要件判斷;其操作素材散見於刑法總則各條(例如故意過失規定於第12~14條、阻卻違法事由規定於第21~24條、責任能力規定於第18~19條等)。

白話:判斷一個人構不構成犯罪,腦子裡要照順序過三關:第一關「這行為客觀上、主觀上是不是符合某條犯罪的構成要件」;第二關「這行為有沒有特別的理由讓它變成合法」(比如正當防衛);第三關「這個人有沒有能力、有沒有理由被非難」(比如是不是精神病、有沒有違法性認識可能)。三關都過,才成立犯罪。

要件/架構:

階層內容常見審查項目
① 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是否在客觀、主觀上符合刑法分則所定的犯罪類型客觀: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主觀:故意(第13條)或過失(第14條)
② 違法性行為雖該當構成要件,但有無阻卻違法事由使其合法化正當防衛(第23條)、緊急避難(第24條)、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第21、22條)等
③ 有責性行為人是否具備可非難性責任能力(第18、19條:未滿14歲不罰、精神障礙)、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有無阻卻責任事由

通說:三階層論(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是台灣目前刑法學界與實務的主流分析架構,與德國刑法學一脈相承。

實務:法院判決書在論罪部分,實質上多依循「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故意過失)→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無阻卻責任事由」的順序鋪陳論理,即便判決書未必明文寫「三階層」字樣,論理結構仍高度吻合此一框架。

考點:申論題幾乎必用三階層當骨架;選擇題常考「阻卻違法事由 vs 阻卻責任事由」的歸類(例如:正當防衛屬於阻卻違法、心神喪失屬於阻卻責任,兩者法律效果不同——前者行為不違法,後者行為仍違法但不罰)。

申論骨架:拿到案例題,先寫「本案應依三階層理論逐一檢驗甲是否成立犯罪」→ 第一段寫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要件+主觀故意或過失,此時可整合爭點3的內容)→ 第二段寫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若題目沒給,簡短帶過「查無阻卻違法事由」)→ 第三段寫有責性(責任能力、有無阻卻責任事由)→ 結論:是否成立犯罪、成立何罪。

📝 練習

選擇題

(A) 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

(B) 依法令之行為

(C) 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

(D) 欠缺違法性認識之可能性

答案:(B)。解析: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使行為合法化,屬阻卻違法事由;(A)(C)(D)皆屬阻卻或減輕責任的事由。

(A) 有責性→違法性→構成要件該當性

(B) 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C) 違法性→構成要件該當性→有責性

(D) 三階層無先後順序,可任意調換

答案:(B)。解析:三階層論的操作順序具有邏輯上的先後性,須先確認行為該當構成要件,才進一步審查有無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

(A) 不該當構成要件,故不論罪

(B) 該當構成要件、具違法性,但因無責任能力而阻卻有責性,甲不罰

(C) 該當構成要件,但因有阻卻違法事由而不違法

(D) 不該當構成要件、也不具違法性

答案:(B)。解析:甲的砍人行為客觀主觀上該當傷害罪構成要件、亦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故行為仍屬違法,僅因欠缺責任能力(第19條)而阻卻有責性,結論為不罰,但行為本身違法,可能仍有保安處分等其他法律效果之討論空間。

申論題

甲見乙持刀衝向自己作勢欲刺,情急之下順手抄起路邊木棍反擊,將乙擊倒致重傷。試以三階層犯罪論,分析甲是否成立重傷罪。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