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重「勞務過程」本身(雇主指揮你怎麼做);承攬重「工作成果」(完成什麼交出來,過程你自己決定怎麼做);委任重「處理事務」(受託人有一定裁量空間,非單純服從指示)。
條文:
白話:僱傭重「勞務過程」本身(雇主指揮你怎麼做);承攬重「工作成果」(完成什麼交出來,過程你自己決定怎麼做);委任重「處理事務」(受託人有一定裁量空間,非單純服從指示)。
要件 / 架構:
| 僱傭 | 承攬 | 委任 | |
|---|---|---|---|
| 給付內容 | 勞務本身 | 工作完成之成果 | 處理一定事務 |
| 過程支配權 | 雇主指揮監督 | 承攬人自主決定方法、時間、地點 | 受任人有一定獨立裁量 |
| 報酬基礎 | 提供勞務即取得(通常按時間計) | 工作完成始取得(按成果計) | 依約定,未必按次計酬 |
| 風險承擔 | 雇主承擔業務風險 | 承攬人自行承擔完成風險 | 依事務性質而定 |
通說:民法上的僱傭、承攬、委任是契約類型的區分,但勞動基準法上「勞動契約」的認定不受民法契約定性拘束——依釋字740號意旨,即使契約具有承攬或委任之外觀,只要勞務給付具有從屬性,仍應認定為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之保護。
實務:勞動部於2019年11月發布「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整理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之具體判斷指標(如是否須親自履行、是否受懲戒、是否可拒絕工作、是否兼職受限等),供勞檢與實務參考。
考點:民法契約分類的定義題(僱傭/承攬/委任怎麼區分),以及「契約名稱不能拘束勞動契約之實質認定」這個原則的申論運用。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承攬契約之報酬於完成一定工作後給付
(B) 委任契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給付內容
(C) 僱傭契約之報酬須待工作完成始得請求
(D) 三者於勞基法上一律不成立勞動契約
答:(A)。民法第490條第1項明文。
(A) 因契約名稱為委任,甲當然不受勞基法保障
(B) 應依實質從屬性判斷甲是否為勞工,不受契約名稱拘束
(C) 委任契約性質上絕對排除勞動契約之可能
(D) 僅需雙方合意即可排除勞基法適用
答:(B)。
(A) 具強制拘束力之法規命令
(B) 行政指導性質之參考工具,不能取代個案司法認定
(C)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條之效力
(D) 法院審判之絕對拘束依據
答:(B)。
申論題
乙為健身房之私人教練,與健身房簽訂「委任教練合約」,約定按教學堂數計酬;惟健身房要求乙每日排定固定班表駐點、不得任意調課,並須依健身房規定之教學流程進行教學,違反者予以扣點懲處。乙於任職期間受傷,主張其為健身房之勞工,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試申論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評分重點:(1)指出契約名稱為委任不當然排除勞動契約成立;(2)依從屬性理論逐項涵攝:固定班表、不得調課、依規定流程教學、違規扣點,分別對應人格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3)按堂計酬是否影響經濟從屬性判斷需個案衡量,不可一概而論;(4)援引釋字740號與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47號從寬認定意旨;(5)結論須與涵攝結果一致,若認定成立勞動契約,需進一步點出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基礎(勞基法第59條,非本章範圍但可提及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