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勞動法(勞工法) › 第一章 勞動契約、勞工身分認定與從屬性

爭點 2:僱傭、承攬、委任的界線——「假承攬真僱傭」

僱傭重「勞務過程」本身(雇主指揮你怎麼做);承攬重「工作成果」(完成什麼交出來,過程你自己決定怎麼做);委任重「處理事務」(受託人有一定裁量空間,非單純服從指示)。

條文:

白話:僱傭重「勞務過程」本身(雇主指揮你怎麼做);承攬重「工作成果」(完成什麼交出來,過程你自己決定怎麼做);委任重「處理事務」(受託人有一定裁量空間,非單純服從指示)。

要件 / 架構:

僱傭承攬委任
給付內容勞務本身工作完成之成果處理一定事務
過程支配權雇主指揮監督承攬人自主決定方法、時間、地點受任人有一定獨立裁量
報酬基礎提供勞務即取得(通常按時間計)工作完成始取得(按成果計)依約定,未必按次計酬
風險承擔雇主承擔業務風險承攬人自行承擔完成風險依事務性質而定

通說:民法上的僱傭、承攬、委任是契約類型的區分,但勞動基準法上「勞動契約」的認定不受民法契約定性拘束——依釋字740號意旨,即使契約具有承攬或委任之外觀,只要勞務給付具有從屬性,仍應認定為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之保護。

實務:勞動部於2019年11月發布「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整理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之具體判斷指標(如是否須親自履行、是否受懲戒、是否可拒絕工作、是否兼職受限等),供勞檢與實務參考。

考點:民法契約分類的定義題(僱傭/承攬/委任怎麼區分),以及「契約名稱不能拘束勞動契約之實質認定」這個原則的申論運用。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承攬契約之報酬於完成一定工作後給付

(B) 委任契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給付內容

(C) 僱傭契約之報酬須待工作完成始得請求

(D) 三者於勞基法上一律不成立勞動契約

答:(A)。民法第490條第1項明文。

(A) 因契約名稱為委任,甲當然不受勞基法保障

(B) 應依實質從屬性判斷甲是否為勞工,不受契約名稱拘束

(C) 委任契約性質上絕對排除勞動契約之可能

(D) 僅需雙方合意即可排除勞基法適用

答:(B)。

(A) 具強制拘束力之法規命令

(B) 行政指導性質之參考工具,不能取代個案司法認定

(C)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條之效力

(D) 法院審判之絕對拘束依據

答:(B)。

申論題

乙為健身房之私人教練,與健身房簽訂「委任教練合約」,約定按教學堂數計酬;惟健身房要求乙每日排定固定班表駐點、不得任意調課,並須依健身房規定之教學流程進行教學,違反者予以扣點懲處。乙於任職期間受傷,主張其為健身房之勞工,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試申論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評分重點:(1)指出契約名稱為委任不當然排除勞動契約成立;(2)依從屬性理論逐項涵攝:固定班表、不得調課、依規定流程教學、違規扣點,分別對應人格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3)按堂計酬是否影響經濟從屬性判斷需個案衡量,不可一概而論;(4)援引釋字740號與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47號從寬認定意旨;(5)結論須與涵攝結果一致,若認定成立勞動契約,需進一步點出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基礎(勞基法第59條,非本章範圍但可提及銜接)。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