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在能討論工時、工資、資遣、職災之前,要先回答一個更根本的問題——這個人算不算「勞工」?勞動基準法把整套保護都掛在「勞動契約」這四個字上,而勞動契約的核心判準只有一個詞:從屬性。這一章就是拆解這個詞怎麼被法院用、怎麼被企業繞、又怎麼在平台經濟裡失靈。
三個爭點是同一條邏輯線的三個切面:先有判準(爭點1)→ 判準拿去區分傳統契約類型(爭點2)→ 判準拿去處理新型態勞務發現不夠用(爭點3)。
法條沒把「從屬性」寫進去,但整個判斷標準都是靠它撐起來的。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僱傭重「勞務過程」本身(雇主指揮你怎麼做);承攬重「工作成果」(完成什麼交出來,過程你自己決定怎麼做);委任重「處理事務」(受託人有一定裁量空間,非單純服從指示)。
外送員、網約車司機這種「一部分自由、一部分被綁」的工作,用舊的從屬性判準硬套,套得上就是勞工,套不上就只能自認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