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勞動法(勞工法) › 第一章 勞動契約、勞工身分認定與從屬性

爭點 3:平台經濟/新型態勞務下的身分認定爭議

外送員、網約車司機這種「一部分自由、一部分被綁」的工作,用舊的從屬性判準硬套,套得上就是勞工,套不上就只能自認倒楣。

條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判斷因子(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為現行法用以處理新型態勞務(外送員、網約車司機等)身分認定之主要工具;台灣目前並無專門針對平台經濟勞動者的獨立立法,是把既有的從屬性判準直接套用在新的勞務型態上。

白話:外送員、網約車司機這種「一部分自由、一部分被綁」的工作,用舊的從屬性判準硬套,套得上就是勞工,套不上就只能自認倒楣。

要件 / 架構:勞動部整理之平台外送從屬性判斷指標大致包含:

指標偏向從屬(偏勞工)偏獨立(偏非勞工)
接單自由度平台指派、拒單受罰完全自主決定是否接單
服裝/識別強制穿著制服、配戴識別無強制規定
時間限制有配送時限並附懲罰機制無時間限制
兼職限制限制同時為其他平台服務可自由多平台接案
報酬計算按平台單方訂定費率得議價

通說:學說多認為現行從屬性理論可以延伸適用於平台勞動者,惟因平台勞動兼具高度自主性(可自由決定上下線)與高度控制性(演算法派單、評分機制實質控制勞動過程),出現「演算法從屬性」之新論述,主張演算法對勞動過程的實質支配,也應納入人格從屬性的判斷範圍。

實務:勞動部於2019年10月至12月間對主要外送平台(含foodpanda、Uber Eats等)進行勞動檢查,並依個案事實認定部分平台與外送員間具僱傭關係,要求平台補提繳勞保、就保及提撥勞退;其後平台陸續調整契約條款與計酬方式因應。

考點:從屬性理論套用於「兼具自主與控制」之新型態勞務時的說理困難,是近年新興考點,考生需具備「演算法控制」作為經濟/人格從屬性延伸判斷因子的意識。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已有專門立法明文規定平台勞動者一律為勞工

(B) 目前仍以既有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準個案認定,尚無專門立法

(C) 平台勞動者一律排除勞基法適用

(D) 僅需雙方契約明定為承攬即排除從屬性認定

答:(B)。

(A) 外送員可自由決定是否上線接單

(B) 平台以演算法指派訂單並對逾時設有懲罰機制

(C) 外送員可同時為多個平台提供服務且不受限制

(D) 報酬得由外送員與平台自由議價

答:(B)。

(A) 認定全部外送平台一律不具僱傭關係

(B) 依個案事實認定部分平台與外送員間具僱傭關係,要求補提繳勞健保及勞退

(C) 直接修正勞動基準法納入外送員專章

(D) 該檢查結果對司法認定具絕對拘束力

答:(B)。

申論題

丙為某外送平台之外送員,透過App自由決定每日是否上線接單;惟一旦上線,App以演算法指派訂單,逾時未送達即遭扣分並降低後續派單優先度,累積扣分達一定標準將被停止派單資格。丙同時受限,未經平台同意不得於上線期間為其他外送平台服務。試申論丙與平台間之法律關係應如何定性,並說明其論證困難所在。

評分重點:(1)指出台灣現行法無平台勞動專門立法,仍以既有從屬性判準處理;(2)辨識「形式自主(可自由決定上下線)」與「實質控制(演算法指派、扣分懲罰、兼職限制)」之張力並清楚論述;(3)逐項涵攝人格從屬性(受演算法指揮監督程度)、經濟從屬性(兼職限制影響其自負盈虧之可能性);(4)能點出「演算法從屬性」作為學說延伸論述,屬加分項目;(5)結論須誠實承認個案認定之不確定性,不宜給出過度武斷之單一答案。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