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股份有限公司要有2人以上股東(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但如果唯一股東是「政府」或「法人」(例如國營事業、母公司獨資設立的子公司),可以只有1個股東,而且股東會的權力直接由董事會代行,董事、監察人也不必選舉、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直接指派。
條文:公司法(現行法)第128條之1:第1項「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第2項「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第3項「第一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第4項「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白話:正常股份有限公司要有2人以上股東(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但如果唯一股東是「政府」或「法人」(例如國營事業、母公司獨資設立的子公司),可以只有1個股東,而且股東會的權力直接由董事會代行,董事、監察人也不必選舉、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直接指派。
要件 / 架構:
通說:通說認為本條係立法者針對「單一股東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國營事業與集團內部持股公司)設計的組織簡化條款,核心理由是:當公司只有一個股東時,股東會與董事會分權制衡的意義大幅降低,硬性要求召開股東會、選舉董監事只是徒增行政成本,故允許以指派取代選舉、以董事會取代股東會。
實務:登記實務上(經濟部及地方政府公司登記機關函釋)明確肯認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無須設股東會,其董監事由股東指派即可完成變更登記,不須提出選任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僅需股東出具之指派書。
考點:
申論骨架:先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之股東人數與股東會制度(§128Ⅰ及股東會相關規定)→ 指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織之例外(§128之1)→ 說明股東會職權移轉予董事會、董監事改採指派制之具體內容 → 涵攝題目事實(是否為政府或法人股東、是否僅一人)→ 結論其組織架構之合法性。
選擇題
(A) 監察人
(B) 董事會
(C) 該唯一股東自行以書面決議
(D) 仍應召開股東會
答案:(B)。條文明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股東會相關規定。
(A) 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須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B) 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得由乙公司直接指派
(C) 甲公司不得成立,因股東僅一人
(D) 甲公司應強制解散
答案:(B)。乙為法人股東,持有甲公司全部股份即為公司法第128條之1所稱「法人股東一人」,董監事由乙指派。
(A) 政府獨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B) 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C) 自然人甲一人持有全部股份之股份有限公司
(D) 以上皆非
答案:(C)。本條僅適用股東為「政府」或「法人」之情形,自然人股東不適用本條之股東會職權移轉與董監指派機制。
申論題
某國營事業A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均由中華民國政府(經濟部代表)持有。A公司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一人並兼任董事長,亦不置監察人。請問:A公司之組織架構是否合法?其董事應如何產生?公司若對外舉債,是否仍受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拘束?
評分重點:
法條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沿革與立法過程
裁判
行政機關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