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台灣沒有一部叫「商法典」的法律——商事法是拼裝出來的(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這章先把地基打好:什麼是「商業」、公司和商業(獨資合夥)的分野在哪、登記制度背後在保護誰。讀完你要能秒判一個題目給的事業體是「商業」還是「公司」,以及登記瑕疵時誰能對誰主張什麼。
| 爭點 | 核心問題 |
|---|---|
| 1 | 「商業」的定義與登記的效力——商業登記是「對抗要件」還是「生效要件」? |
| 2 | 公司法人格獨立與有限責任的例外——揭穿公司面紗(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 |
| 3 | 一人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組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架構(公司法第128條之1) |
三者的關係:爭點1決定「這是不是商事法管轄的事業」,爭點2、3則是商事法體系裡最重要的主體——公司——的兩個常考變形(責任例外、股東人數例外)。
台灣法上「商業」是個窄定義——只指獨資或合夥經營的營利事業,不包含公司。公司另外適用公司法,登記機關雖然常common統稱「商業登記」,但法律上是兩套制度(公司登記依公司法,商號登記依商業登記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只用出資額負責(有限責任),但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外殼去躲債,情節重大又確有必要時,法院可以「揭穿」公司這層外殼,讓股東本人出來對特定債務負清償責任。
正常股份有限公司要有2人以上股東(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但如果唯一股東是「政府」或「法人」(例如國營事業、母公司獨資設立的子公司),可以只有1個股東,而且股東會的權力直接由董事會代行,董事、監察人也不必選舉、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直接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