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商事法 › 第一章 商事法總論:商人、商行為與商業登記

爭點 2:公司法人格獨立與有限責任的例外——揭穿公司面紗(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只用出資額負責(有限責任),但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外殼去躲債,情節重大又確有必要時,法院可以「揭穿」公司這層外殼,讓股東本人出來對特定債務負清償責任。

條文:公司法(現行法,最近一次全文修正含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修正為112年)第154條:第1項「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第2項(102年1月30日增訂):「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白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只用出資額負責(有限責任),但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外殼去躲債,情節重大又確有必要時,法院可以「揭穿」公司這層外殼,讓股東本人出來對特定債務負清償責任。

要件 / 架構:

通說:通說肯認此條係繼受英美法上「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及大陸法系「法人格否認」理論,目的在矯正股東濫用有限責任保護傘、犧牲債權人利益的現象;但通說同時強調此為「例外中的例外」,適用須嚴格限縮,不能架空有限責任這個公司制度的根本原則。

實務:法院實務對本條之適用相當審慎,多要求原告(債權人)就「濫用」「情節重大」負舉證責任,近年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判決多在強調應綜合股東對公司之控制程度、財產是否混同、是否有意規避特定債務等因素個案認定,適用門檻不低,勝訴案例相對有限。

考點:

申論骨架:先肯認公司法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為原則(公司法§154Ⅰ)→ 說明例外規定(§154Ⅱ)之立法目的(防止濫用)→ 逐一檢驗要件(濫用、致清償顯有困難、情節重大而有必要)→ 涵攝題目事實 → 結論是否例外成立、股東是否須負清償責任。

📝 練習

選擇題

(A) 公司法人格自始不存在

(B) 該股東就特定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C) 公司應立即解散

(D) 全體股東均應連帶負責

答案:(B)。本條僅使濫用之股東就「特定債務」負清償責任,並非全面否認公司人格,亦非使全體股東連帶負責。

(A)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

(B) 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

(C) 情節重大而有必要

(D) 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

答案:(D)。條文並未以「已進入破產程序」為要件,只要求濫用、致清償顯有困難、情節重大而有必要。

(A) 英美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B) 日本法商業登記制度

(C) 我國固有法之連坐責任

(D) 德國法之票據無因性

答案:(A)。立法理由明示參考英美法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及大陸法系法人格否認理論。

申論題

A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實質控制股東甲,長期將公司帳戶當作個人私用帳戶,公司資金與甲之個人財產嚴重混同,且於公司積欠債權人乙鉅額貨款之際,甲刻意將公司主要資產以顯不相當之對價移轉予其配偶,導致公司對乙之債務已無清償能力。乙得否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請求甲就該筆貨款負清償責任?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法條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沿革與立法過程

裁判

行政機關見解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