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限於文字圖案,聲音、動態、顏色、立體形狀都可以,唯一的門檻是——消費者看到/聽到它,要能認出「這是誰家的東西」,而且要能跟別家分開。
條文:商標法第18條
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第2項:「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白話:商標不限於文字圖案,聲音、動態、顏色、立體形狀都可以,唯一的門檻是——消費者看到/聽到它,要能認出「這是誰家的東西」,而且要能跟別家分開。
要件 / 架構:
| 要素 | 內容 |
|---|---|
| 標識類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聯合式(開放例示,不限清單內) |
| 識別性的核心 | 來源指示功能(indicate origin)+區別功能(distinguish) |
| 判斷主體 | 相關消費者(該商品/服務的一般購買人),非審查員自己的主觀感受 |
| 判斷時點 | 申請時,個案判斷,不做抽象一般化認定 |
通說:識別性分「先天識別性」(標識本身固有,如臆造字、任意性商標)與「後天識別性」(本來不具先天識別性,但經長期使用讓消費者產生聯想,即第二意義 secondary meaning),對應到§29 II的除外規定。識別性強弱由高到低通常排列為:獨創性標識>任意性標識>暗示性標識>描述性標識>通用名稱(通用名稱原則上永遠不具識別性)。
實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時,識別性判斷會結合「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智慧財產局111年7月26日修正、同年9月1日生效,近十年來首次大修,內容從51頁擴增到120頁,新增外國文字組合、複合字、套疊字等類型的判斷標準)。
考點:申論題常考「某標識是否具識別性」的涵攝——把標識放進「先天/後天」「強弱光譜」的框架裡跑一遍,而不是直接下結論說「有」或「沒有」。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聲音商標 (B) 動態商標 (C) 商品本身的功能性形狀,該形狀為達成功能所必要者 (D) 顏色商標
答案:C。功能性形狀不具識別性且會妨礙同業自由競爭,非商標法保護範疇(此為商標法立體形狀商標的基本限制,與識別性判斷脈絡相關)。
(A) 商標審查委員的主觀認知 (B) 該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 (C) 商標申請人自己 (D) 全體社會大眾不分商品類別
答案:B。依商標法§18 II明文,判斷主體是「相關消費者」,且須結合該商品/服務的交易市場特性個案判斷。
(A) 通用名稱 (B) 描述性標識 (C) 獨創性標識 (D) 暗示性標識
答案:C。純粹自創、字典查無此字、與指定商品毫無既有語意關聯者,屬識別性最強的獨創性標識。
申論題
甲公司欲以「清涼一夏」文字商標申請註冊於「電風扇」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僅為商品功效之說明,不具識別性」為由核駁。甲公司主張其已使用該標識十年,市場占有率第一,消費者一看到「清涼一夏」就想到甲公司電風扇。請問甲公司之主張在商標法上有無理由?
評分重點:
⚠️ note: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判斷因素(八項綜合因素)為實務長年操作架構,並非條文本身逐項列舉,考生應注意「八項因素」出自審查基準與行政法院見解之整理歸納,非法條原文逐字表述。永和豆漿案兩岸判決細節(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為中國大陸法院判決,非台灣法院見解,本文引用僅作為「地名+通用名稱商標爭議」之案例說明,不代表台灣法院對同一標識之判斷結論,答題時仍應以台灣商標法條文與台灣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見解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