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商標法
chapter: 第一章 商標的識別性與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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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14
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商標法的地基只有兩塊——一個標識憑什麼配當商標(識別性),以及兩個標識放在一起消費者會不會搞混(混淆誤認之虞)。這兩塊撐起後面所有的申請、異議、評定、侵權判斷,沒打穩,後面全部垮。
三者是遞進關係:先看有沒有識別性(能不能當商標),再看拿去申請會不會撞到別人已經卡位的商標(會不會混淆誤認)。
商標不限於文字圖案,聲音、動態、顏色、立體形狀都可以,唯一的門檻是——消費者看到/聽到它,要能認出「這是誰家的東西」,而且要能跟別家分開。
三種東西不能拿去當商標——直接說出商品是什麼、什麼原料、哪裡產的(描述性);商品的俗名、通稱(通用名稱);或其他一看就沒有識別力的標識(例如過度簡單的線條、單一字母未經設計)。但如果你用到讓消費者真的記住「這個標識=你家」,可以例外過關(後天識別性/第二意義)。
兩個商標長得像或一樣、用在同類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只要「有可能」讓消費者搞混,後申請的那個就不准註冊——不需要真的發生混淆案例,只要「有這個風險」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