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沒有國會,也沒有一部「國際法典」,法官判案時要從這四種材料裡找答案:條約(白紙黑字寫好的)、習慣(各國長期這樣做、也相信非這樣做不可)、一般法律原則(各國國內法都承認的基本原則,例如誠信、既判力)、以及判例和學說(只是輔助參考,不是獨立法源)。
條文:《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第38條第1項。國際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適用:
(a) 不論締約國承認之規條,確立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
(b) 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c) 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d) 在第59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
白話:國際法沒有國會,也沒有一部「國際法典」,法官判案時要從這四種材料裡找答案:條約(白紙黑字寫好的)、習慣(各國長期這樣做、也相信非這樣做不可)、一般法律原則(各國國內法都承認的基本原則,例如誠信、既判力)、以及判例和學說(只是輔助參考,不是獨立法源)。
要件 / 架構:
| 法源 | 成立要件 | 位階 |
|---|---|---|
| 條約 | 締約國合意、依法生效 | 對締約國而言效力最直接、最優先 |
| 國際習慣 | 客觀要件(國家的一致實踐 general practice)+主觀要件(法之確信 opinio juris,相信這樣做是法律義務而非禮貌) | 對全體國家(含未締約國)有拘束力,但需舉證 |
| 一般法律原則 | 各主要法系普遍承認 | 補漏用,條約、習慣都沒規定時才用 |
| 判例、學說 | 依第59條,判決僅對當事國及本案有拘束力,不生先例拘束效果 | 只是「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不是獨立法源 |
通說:條約與習慣國際法之間沒有絕對高低位階,而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的關係;同一規則若同時具備條約與習慣國際法身分(例如禁止酷刑),對非締約國仍可用習慣法拘束之。
實務: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礁層案(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ICJ, 1969)確立「客觀實踐+法之確信」的習慣法二要件標準,是考試最常被要求默寫的判準。
考點:(1)第38條四款排列不代表法定位階;(2)國際組織決議(如聯大決議)本身不是第38條列舉的法源,但若反映各國法之確信,可作為習慣法形成的證據;(3)「軟法」(soft law,如宣言、行為準則)不具拘束力但可能是習慣法的前身。
申論骨架:定義國際法法源的功能(回答「這規則有沒有拘束力」)→ 條列38條四款 → 個別說明成立要件 → 說明彼此非位階關係、而是適用順序(先找條約,無條約找習慣,皆無再用一般法律原則)→ 結論扣回題目事實,指出本案應優先適用何種法源。
選擇題
(A) 一般法律原則 (B) 聯合國大會決議 (C) 國際習慣 (D) 國際協約
答案:(B)。聯大決議本身不是第38條列舉之法源,僅可能作為習慣法形成之證據。
(A) 條約簽署+批准 (B) 客觀之一致實踐+法之確信 (C) 多數決通過+公告 (D) 國內立法轉換
答案:(B)。北海大陸礁層案確立之二要件標準。
(A) 對全體會員國均有拘束力 (B) 形成正式先例,拘束嗣後所有案件 (C) 僅對當事國及本案有拘束力 (D) 無任何法律效力
答案:(C)。
申論題
某國多年來允許他國漁船在其領海外緣特定海域捕魚,未曾提出異議,亦未主張排他權利。試問此一長期不作為,是否足以構成拘束該國之國際習慣法?請依國際法法源理論說明之。
評分重點:(1)點出習慣法二要件(客觀實踐+法之確信);(2)「不作為」能否算實踐,需視是否出於「相信自己有義務容忍」或僅是「疏忽/政策選擇」;(3)結論須具體扣回題目事實,指出欠缺法之確信之證據時,不能僅憑長期不作為推定習慣法成立;(4)加分點:提及舉證責任由主張習慣法存在之一方負擔。
⚠️ 章節劃分說明:通行國際公法教科書體系(如姜皇池、丘宏達)多將「國際法之淵源」與「國家之要素及承認」列為前兩章,本章依律師考試命題慣例合併為第一章並加入「台灣國家地位」作為第三個爭點,因該議題是台灣考生每年必然遇到、且橫跨前兩個理論爭點的綜合應用題,故獨立成節而非附於爭點2之下,便於針對性練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