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國際法沒有一個統一的立法機關,那「什麼算國際法」怎麼判斷?又,一群人佔了一塊地、有了自己的政府,什麼時候能被叫做「國家」?這兩個問題是整個國際公法的地基——後面講條約、講海洋法、講人權,全部建立在「這是不是法源」「這是不是國家」之上。台灣考生特別痛:台灣自己的國家地位,正好卡在這一章的縫裡。
國際法沒有國會,也沒有一部「國際法典」,法官判案時要從這四種材料裡找答案:條約(白紙黑字寫好的)、習慣(各國長期這樣做、也相信非這樣做不可)、一般法律原則(各國國內法都承認的基本原則,例如誠信、既判力)、以及判例和學說(只是輔助參考,不是獨立法源)。
要被國際法承認是「一個國家」,要有固定住著的人民、劃得出邊界的土地、能有效統治的政府,還要有辦法自己去跟別國打交道(簽約、建交、加入國際組織)——這四項湊齊,理論上就是國家。
這份決議處理的是「誰代表中國坐聯合國的位子」這個代表權問題,把中華民國政府的代表逐出聯合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決議文字本身沒有出現「台灣」二字,也沒有對台灣的主權歸屬或國家地位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