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爭點 1:定性(Characterization / Qualification)

涉民法本身沒有一條專門規定「定性標準」,法條沒寫的空白,靠「法理」補。定性問題就落在這個「依法理」的縫隙裡。

條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白話:涉民法本身沒有一條專門規定「定性標準」,法條沒寫的空白,靠「法理」補。定性問題就落在這個「依法理」的縫隙裡。

要件 / 架構:

通說:法院地法說為原則——用受訴法院所屬國(即我國)實體法上的概念去界定該涉外法律關係的性質。理由是涉民法是我國制定的法律,其用語(如「物權」「侵權行為」「婚姻」)本來就應該用我國法概念去理解,否則條文根本無從操作。

實務:涉民法對定性標準沒有明文,實務上遇到定性爭議多半直接依我國民法概念判斷該涉外事實屬於哪一種法律關係類型,再套用對應的準據法條文,鮮少在裁判中正面論述「定性理論」本身。

考點: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涉民法第1條明文規定定性應依法院地法

(B) 通說認為定性應依可能成為準據法之外國法概念判斷

(C) 通說採法院地法說,以受訴法院所屬國之實體法概念判斷涉外法律關係之性質

(D) 定性問題我國實務已發展出獨立於各國法之統一概念標準

答案:C

解析:涉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定性標準(排除A);通說是法院地法說而非準據法說(排除B);獨立說在我國實務上並未真正落實(排除D)。

(A) 依A國法概念定性為不當得利

(B) 依我國民法概念定性為贈與之撤銷相關法律關係

(C) 由當事人合意選擇定性方式

(D) 一律定性為侵權行為

答案:B

解析:通說採法院地法說,我國法院應以我國實體法概念判斷涉外事實之性質。

(A) 定性問題有專條規定,與第1條無關

(B) 定性標準之通說見解是透過第1條「依法理」之補漏機制發展而來,並非涉民法明文規定

(C) 第1條僅適用於財產法事件,不及於定性問題

(D) 定性問題應優先適用外國法理

答案:B

申論題

甲(A國籍)與乙(我國籍)因一筆金錢往來發生爭議,甲主張乙應依「不當得利」返還,乙抗辯此為「贈與」已完成不得請求返還。本案涉外因素明確。請問我國法院受理本案,第一步應如何處理定性問題?其理論依據及可能爭議為何?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