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chapter: 第一章 涉外案件的定性與連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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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14
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涉外案件第一步不是「哪國法贏」,是「這件事在法律上到底叫什麼」(定性),第二步是「用什麼標準去找準據法」(連結因素,例如國籍、住所)。這兩步錯了,後面條文選對也沒用。讀完這章你要能:看到涉外事實先定性、知道我國用什麼標準決定屬人法、看懂反致條文怎麼操作。
| 爭點 | 處理的問題 | 對應條文 |
|---|---|---|
| 1. 定性 | 涉外法律關係要用「誰的」法律概念去分類 | 涉民法第1條 |
| 2. 連結因素(屬人法)的性別平等改革 | 決定準據法的連結點本身怎麼變遷 | 涉民法第47條(舊法第12條) |
| 3. 反致 | 我國法指定用外國法,但外國法自己又指定回我國法,怎麼辦 | 涉民法第6條 |
三者是遞進關係:先定性(這是什麼法律關係)→ 找連結因素(用什麼標準找準據法)→ 準據法確定後,若該準據法所屬國的國際私法又把球丟回來,才輪到反致。
涉民法本身沒有一條專門規定「定性標準」,法條沒寫的空白,靠「法理」補。定性問題就落在這個「依法理」的縫隙裡。
涉外婚姻的效力(例如夫妻財產制以外、婚姻本身的法律效果)要用哪一國法律判斷,現行法採「共同本國法優先,依序退而求其次」的三層連結因素:先看夫妻是否同一國籍,沒有就看是否同一住所地,都沒有就看跟這段婚姻關係最密切的地方。
我國涉民法指定某涉外案件應適用某當事人的「本國法」,但那個外國自己的國際私法規定,這個案件其實不該由它自己的法律管,而是要適用「另一個法律」——這時我國法院就跟著適用那個「另一個法律」。但如果轉來轉去,指定應適用的最後是我國法律,那就直接適用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