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一旦通關進了國門,接下來的國內稅、國內法規待遇,就不能比本國貨差——關稅可以在邊境課,但過了海關之後不能再用國內制度暗中歧視。
條文:GATT 1994 第 3 條——會員對於其他會員輸入之產品所課徵之國內稅捐或規費,以及影響該產品於國內銷售、採購、運輸、配銷或使用之法律、規章及要求,其待遇不得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所享有之待遇。
白話:進口貨物一旦通關進了國門,接下來的國內稅、國內法規待遇,就不能比本國貨差——關稅可以在邊境課,但過了海關之後不能再用國內制度暗中歧視。
要件 / 架構:
| 要件 | 內容 |
|---|---|
| 適用時點 | 產品進口通關「之後」的國內待遇(區別於邊境關稅措施) |
| 規範對象 | 國內稅捐、規費、影響銷售/採購/運輸/配銷/使用之法規 |
| 比較基準 | 同類產品(like products)/直接競爭或可替代產品(directly competitive or substitutable products) |
| 禁止方式 | 不得使進口品受到「低於」本國同類產品之待遇,包含明顯歧視與變相歧視(de facto discrimination) |
通說:國民待遇是 WTO 不歧視原則的第二根柱子,與 MFN 分工——MFN 管「會員間」的水平不歧視,國民待遇管「進口品與本國品」的垂直不歧視。兩者合力防堵會員用「邊境放行但國內卡關」的方式規避自由化承諾。
實務:認定重點常落在「同類產品」與「直接競爭或可替代產品」兩種基準的選擇上,稅捐案件多用後者,因其涵蓋範圍更廣、更能捕捉變相歧視的稅制設計;具體判決字號請依考選部命題大綱公告內容為準,本講義不杜撰。
考點:國民待遇與 MFN 的分工界線;「同類產品」與「直接競爭或可替代產品」兩種比較基準的差異;變相歧視(措施表面中性但實際效果歧視進口品)之認定。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規範會員國對不同輸出國之間的差別待遇
(B) 規範進口品通關後之國內稅捐與法規待遇,不得低於本國同類產品
(C) 僅適用於邊境關稅措施
(D) 僅適用於已開發國家會員間
答案:(B)。解析:國民待遇規範的是產品進口通關後之國內待遇,與 MFN 規範會員間水平待遇不同。
(A) 合法之邊境關稅措施
(B) 變相歧視(de facto discrimination),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C) 屬於一般例外,當然合法
(D) 與國民待遇原則無關
答案:(B)。解析:表面中性但實際效果偏袒本國產品之稅制設計,為國民待遇爭端解決實務中變相歧視之典型態樣。
(A) 前者規範會員間水平待遇,後者規範進口品與本國品垂直待遇
(B) 前者規範進口品與本國品之垂直待遇,後者規範會員間之水平待遇
(C) 兩者規範內容完全相同
(D) 前者僅適用服務貿易,後者僅適用貨品貿易
答案:(B)。解析:國民待遇(GATT 第 3 條)處理進口品與本國品之待遇,最惠國待遇(GATT 第 1 條)處理會員國彼此之間之待遇。
申論題
某國對進口酒類課徵之貨物稅稅率高於本國生產之同類酒類,該國辯稱此為單純財政考量,並非刻意歧視。試問此稅制是否違反 GATT 第 3 條國民待遇原則?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