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國際貿易法
chapter: 第一章 WTO 架構、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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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14
這一章要解決什麼:WTO/GATT 體系靠兩根柱子撐著——對外不歧視(最惠國待遇)、對內不歧視(國民待遇)。這章把這兩根柱子的條文長相、例外、和台灣入會的實際處境講清楚,順便告訴你這套「自由貿易」神話是怎麼被政治現實捏出一堆例外的。
⚠️ 老實講在前面:查證後確認,「國際貿易法」目前不是台灣律師考試現行的選試科目——現行選試科目是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公職王彙整)。這份講義是以「這科如果考」的規格寫,體系比照通行的國際經濟法教材(WTO 三大支柱:GATT 貨品貿易、GATS 服務貿易、TRIPS 智財),供你當作財經法背景知識或未來考科異動時使用,不是在騙你這科現在會考。
三者關係:MFN 管「我對 A 國好,就要對 B 國一樣好」;國民待遇管「進口貨進了國門之後,不能被本國貨大小眼對待」。兩者合起來構成 WTO「不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ion)的完整拼圖。而第 24 條例外,等於官方承認「不歧視原則」從一開始就留了一個大洞給已開發國家搞小圈圈。
你對甲國降關稅,就得對全體 WTO 會員一起降,不能只挑好朋友。 GATT 1994 第 1 條第 1 項——任一締約國對來自或輸往任何其他國家之產品所給予之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且無條件給予來自或輸往所有其他締約國之同類產品。
進口貨物一旦通關進了國門,接下來的國內稅、國內法規待遇,就不能比本國貨差——關稅可以在邊境課,但過了海關之後不能再用國內制度暗中歧視。
兩個國家簽 FTA、互相降到零關稅,理論上違反 MFN(因為沒有一視同仁給全體會員),但只要符合第 24 條的門檻,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