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土地法 › 第一章 土地所有權的範圍與土地登記的公信力

爭點 2:土地登記的絕對效力(公信力)

地政機關登記簿上寫的內容,法律上「當它是真的」——特別是為了保護信賴這份登記而去買地、去設定抵押的第三人。

條文:土地法第43條(現行法):「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白話:地政機關登記簿上寫的內容,法律上「當它是真的」——特別是為了保護信賴這份登記而去買地、去設定抵押的第三人。

要件 / 架構(登記絕對效力/公信力的構成要件):

通說:土地法43條的「絕對效力」不是說登記「永遠不能推翻」,而是說「對善意信賴登記而完成新登記的第三人,不能推翻」。這是公示公信原則在不動產法上的具體化。

實務:最高法院見解明確——土地法43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機關之登記而取得不動產權利時,不因前手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但這個保護有邊界:真正權利人只能在「尚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由請求塗銷登記;一旦已有第三人本於現存登記完成新登記取得權利,真正權利人即不得再請求塗銷登記,只能依土地法第68條請求地政機關損害賠償。相關實務討論可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之評析。

考點:

申論骨架:先寫土地法43條條文+通說對「絕對效力=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公信力」的定性→分析本案是否符合公信力四要件(原登記不實/法律行為/善意/完成新登記)→若第三人已完成登記,說明真正權利人的救濟已從塗銷登記轉為土地法68條國家賠償請求→結論明確表態第三人得否終局保有權利。

📝 練習

選擇題

(A) 保護原所有權人 (B) 保護國庫收入 (C) 保護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善意第三人 (D) 確保地政機關免責

答案:(C)。解析:登記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賦予登記事項絕對真實之公信力。

(A) 甲得隨時請求丙塗銷登記 (B) 甲僅得依土地法第68條向該管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C)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當然無效 (D) 丙須返還土地予甲

答案:(B)。解析:丙為善意第三人,已依現存登記完成新登記取得權利,甲不得再請求塗銷登記,只能依土地法第68條請求地政機關損害賠償。

(A) 原登記物權有不實情事 (B) 因法律行為而為物權變動 (C) 第三人為善意 (D) 登記逾十年未經爭執

答案:(D)。解析:公信力構成要件為原登記不實、法律行為變動、第三人善意及已完成新登記,與登記期間長短無關。

申論題

甲將A地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乙未經甲同意擅自將A地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不知借名關係之丙。甲得否請求塗銷乙丙間之移轉登記,收回A地?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