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土地法把「土地」切成公有、私有、無主三種,再用第43條把「登記」這件事捧成幾乎不可動搖的真理。讀完這章你要能回答:一塊地在什麼條件下會變成國有?登記錯了誰倒楣、誰不用負責?以及這套制度是怎麼從1930年代一路延用到今天,中間吃過哪些人的地。
三者是一條線:先決定地屬於誰(爭點1),再決定「登記」這件事有多神聖(爭點2),最後看新法怎麼補土地法的洞(爭點3)。
地要嘛是「大家的」(公有: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要嘛是「有人證明過是我的」(私有)。私有地一旦「所有權消滅」(例如繼承無人承受、或沒人出來辦登記證明是自己的),就自動掉回國家手上。
地政機關登記簿上寫的內容,法律上「當它是真的」——特別是為了保護信賴這份登記而去買地、去設定抵押的第三人。
民法自己也規定了一次「登記等於推定為真」(第1項:推定力)、以及「善意第三人信賴登記完成登記後不受原登記瑕疵影響」(第2項:公信力)。這兩件事以前只能從土地法43條這一句話去「腦補」,2009年民法直接把它寫進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