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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 第一章 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的分流

爭點 2: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的分流機制——§27的移送檢察官

少年法院發現某個觸法少年案件,如果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例如殺人、強盜),或案件審理中少年已滿20歲,就必須(義務)把案子移送檢察官走刑事程序;如果不到重罪門檻,但少年品行、性格、經歷讓法院覺得該用刑罰處理比較適當,也可以(裁量)移送。但少年犯罪時未滿14歲,完全不能用這條移送——這是絕對排除。

條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現行條文):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其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其犯罪係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白話:少年法院發現某個觸法少年案件,如果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例如殺人、強盜),或案件審理中少年已滿20歲,就必須(義務)把案子移送檢察官走刑事程序;如果不到重罪門檻,但少年品行、性格、經歷讓法院覺得該用刑罰處理比較適當,也可以(裁量)移送。但少年犯罪時未滿14歲,完全不能用這條移送——這是絕對排除。

要件 / 架構:

類型條件效果
義務移送(相對必要)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案件繫屬後已滿20歲應移送檢察官
裁量移送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品行、性格、經歷,認受刑事處分為適當得移送檢察官
絕對排除少年犯罪時未滿14歲不論上述情形,一律不得移送,只能走保護事件

通說:學界通稱這是少年司法的「雙軌/分流」設計——保護優先原則下,只有例外情形(重罪、成年、裁量認定不適合保護處分)才會被推回成人刑事司法,且未滿14歲者有絕對的保護事件保障,體現對更年幼少年的特別保護。

實務:少年法院移送後,該案件即轉為「少年刑事案件」,適用少事法第五章(少年刑事案件)之特別規定,但仍準用刑事訴訟法之通常程序,並非直接等同普通成年刑事案件(例如量刑仍有少年特別減刑規定、不適用死刑及無期徒刑之部分限制,具體規範在少事法第五章與刑法相關條文)。

考點:

申論骨架:先寫§27兩種移送類型(義務/裁量)與絕對排除年齡;第二段說明移送後案件性質從保護事件轉為刑事案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但仍有少年特別規定;結論扣回保護優先原則——分流機制的存在本身就是在「盡量把少年留在保護事件」與「情節重大時仍須動用刑罰」之間找平衡。

📝 練習

選擇題

(A) 法院得斟酌情形決定是否移送檢察官

(B) 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檢察官

(C) 一律不得移送,僅得為保護處分

(D) 應優先徵詢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見決定

答案:(B)。解析: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27義務移送情形,法院應移送,無裁量空間。

(A) 應依§27義務移送檢察官

(B) 得依§27裁量移送檢察官

(C) 不適用§27移送規定,僅得依保護事件處理

(D) 應等少年年滿18歲後再決定

答案:(C)。解析:§27Ⅲ規定少年犯罪時未滿14歲者不適用移送規定,判斷基準為「犯罪時」年齡而非案件繫屬時年齡,甲犯罪時僅13歲,絕對排除移送。

(A) 應依§27移送檢察官

(B) 得依§27裁量移送檢察官

(C) 應諭知不付審理

(D) 應移由普通法院自為裁判

答案:(A)。解析:§27Ⅱ明文規定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屬義務移送情形。

申論題

少年乙,犯罪時年滿15歲,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盜罪。少年法院調查後,認乙品行尚可、家庭支持系統健全,若給予保護處分,教化可能性甚高。試問:少年法院得否僅依保護處分終結本案,而不移送檢察官?並評析此一制度設計之利弊。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