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少事法把「觸法少年」切成兩條路——保護事件(教育性、少年法院自己處理)跟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走一般刑事程序)。讀完這章你要能:判斷一個案子該走哪條路(§3、§27)、知道年齡界線怎麼畫(§2、§27Ⅲ)、講得出這套分流制度的歷史包袱(虞犯/曝險少年、觸法兒童除罪化、大法官打掉收容制度)在考卷上怎麼變成分數。
三者是一條線:先用§3決定「這件事歸不歸少年法院管」,再用§27決定「歸少年法院管之後,要不要移送檢察官」,而這兩道關卡的年齡下限,都繫於§2跟已刪除的§85-1所畫出來的「兒童/少年」界線。
少年法院管兩種人——真的犯了罪的少年(§3Ⅰ①,觸法少年),跟雖然還沒犯罪、但行為模式讓人擔心他快要出事的少年(§3Ⅰ②,現在叫「曝險少年」,不再叫「虞犯」)。
少年法院發現某個觸法少年案件,如果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例如殺人、強盜),或案件審理中少年已滿20歲,就必須(義務)把案子移送檢察官走刑事程序;如果不到重罪門檻,但少年品行、性格、經歷讓法院覺得該用刑罰處理比較適當,也可以(裁量)移送。但少年犯罪時未滿14歲,完全不能用這條移送——這是絕對排除。
現行法只管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12歲以下(俗稱「觸法兒童」)即使做出符合刑法構成要件的行為,也已經完全退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範圍,改由教育、社政體系(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機制)處理,不再由少年法院裁定保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