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少年事件處理法 › 第一章 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的分流

爭點 1:少年法院的管轄範圍——§3的「觸法少年」與「曝險少年」

少年法院管兩種人——真的犯了罪的少年(§3Ⅰ①,觸法少年),跟雖然還沒犯罪、但行為模式讓人擔心他快要出事的少年(§3Ⅰ②,現在叫「曝險少年」,不再叫「虞犯」)。

條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現行條文,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109年6月19日施行):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審酌認定之。

白話:少年法院管兩種人——真的犯了罪的少年(§3Ⅰ①,觸法少年),跟雖然還沒犯罪、但行為模式讓人擔心他快要出事的少年(§3Ⅰ②,現在叫「曝險少年」,不再叫「虞犯」)。

要件 / 架構:

類型條號要件進入方式
觸法少年§3Ⅰ①12歲以上未滿18歲,已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知悉即應移送少年法院(§18Ⅰ)
曝險少年§3Ⅰ②、§3Ⅱ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尚未觸法/預備犯罪或未遂而不罰,且經個案評估有「保障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行政輔導(§18),輔導無效或情節嚴重才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少年法院請求處理(§18Ⅶ、§18Ⅷ)

通說:學說(如林朝雲、李茂生等少年法研究者)一致認為,2019年修法把§3Ⅰ②從「虞犯少年」改成不用身分標籤的行為描述,是為了呼應《兒童權利公約》(CRC)的最佳利益原則與去標籤化要求,避免僅憑「經常逃學逃家」這類生活狀態就把少年貼上準犯罪人標籤。

實務:曝險少年案件現行制度要求先行政輔導、後司法介入(行政先行機制,112年7月1日施行),亦即少年法院不再是曝險少年的第一線窗口,這是釋字664號解釋(後述)的制度延伸。

考點:

申論骨架:先寫§3的兩款架構(觸法/曝險),點出曝險少年已去除身分犯標籤、改採行為要件列舉+個案評估;第二段寫曝險少年的行政先行機制(§18)與其與釋字664號的關聯;結論扣回CRC最佳利益原則,說明修法方向是限縮司法介入、擴大行政輔導。

📝 練習

選擇題

(A)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B)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C) 經常出入不正當場所

(D) 參加不良組織

答案:(A)。解析:(B)(C)(D)為舊法「虞犯」七款要件中的用語,現行§3Ⅰ②已改採「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尚未觸法/預備犯罪或未遂而不罰」三款行為要件,不再以生活狀態作為判斷基礎。

(A) 逕行移送少年法院裁定保護處分

(B) 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施以行政輔導

(C) 逕行移送檢察官偵辦

(D) 由警察機關逕行訓誡

答案:(B)。解析:依§18規定之行政先行機制(112年7月1日施行),曝險少年應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輔導無效或有必要時才進入少年法院程序。

(A) 7歲以上未滿18歲

(B) 12歲以上未滿18歲

(C) 14歲以上未滿18歲

(D) 12歲以上未滿20歲

答案:(B)。解析:依§2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申論題

甲女,15歲,因家庭失和經常逃家、逃學,尚未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試問:甲女是否受少年事件處理法規範?其處理程序為何?並請說明此制度與舊法「虞犯」制度之差異。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