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只管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12歲以下(俗稱「觸法兒童」)即使做出符合刑法構成要件的行為,也已經完全退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範圍,改由教育、社政體系(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機制)處理,不再由少年法院裁定保護處分。
條文:
白話:現行法只管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12歲以下(俗稱「觸法兒童」)即使做出符合刑法構成要件的行為,也已經完全退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範圍,改由教育、社政體系(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機制)處理,不再由少年法院裁定保護處分。
要件 / 架構:
| 年齡層 | 舊法(2019年修法前) | 現行法(2020年6月19日施行後) |
|---|---|---|
| 未滿7歲 | 無責任能力,不適用少事法 | 同左 |
| 7歲以上未滿12歲(觸法兒童) | 準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舊§85-1) | §85-1已刪除,不再適用少事法,回歸教育社政體系處理 |
| 12歲以上未滿14歲 | 適用少事法,但依刑法不負刑事責任 | 同左,僅得為保護事件處理,不得依§27移送刑事 |
| 14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 | 適用少事法,得依§27移送刑事 | 同左 |
通說:學界普遍肯認此次修法是回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年施行)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台灣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以「準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觸法兒童,本質上仍是司法化介入,與CRC所要求的「兒童優先以福利、教育手段處遇」原則不符。
實務:現行實務上,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若有觸法行為,由學校、社政、心理輔導體系介入,不再有少年法院的調查、責付、收容等司法性處分工具可用,這也代表基層社工與學校輔導人力承擔了原本司法系統的功能。
考點:
3 . 舊法§85-1已刪除是常考「法規修正沿革」的送分題/地雷題,考生若不知道已刪除,容易誤答。
申論骨架:先寫§2少年定義與年齡分層(未滿7歲、7-12歲、12-14歲、14-18歲);第二段說明2019年修法刪除§85-1、觸法兒童除罪化的背景(CRC施行法、國際兒童權利委員會意見);結論扣回「教育社福優先於司法矯正」的立法趨勢,並點出12歲以上未滿14歲者雖適用少事法但因刑事責任年齡限制而絕對不會進入刑事程序,形成與觸法兒童除罪化呼應的雙重保護。
選擇題
(A) 由少年法院依保護事件處理
(B) 由少年法院裁定收容
(C) 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回歸教育社福體系處理
(D) 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答案:(C)。解析:舊§85-1(觸法兒童準用少年保護事件)已於2019年修法刪除,2020年6月19日施行後,未滿12歲之人有觸法行為者,不再適用少事法。
(A) 依§27Ⅱ應義務移送檢察官
(B) 依§27Ⅰ得裁量移送檢察官
(C) 不論罪名為何,均不得依§27移送檢察官,僅得為保護事件處理
(D) 應先徵詢被害人家屬意見決定是否移送
答案:(C)。解析:丙犯罪時未滿14歲,依§27Ⅲ絕對排除移送規定,不論罪名輕重,均不得移送檢察官,僅能依保護事件處理。
(A) 7歲
(B) 12歲
(C) 14歲
(D) 18歲
答案:(B)。解析:§2規定少年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7歲以上未滿12歲之觸法兒童已於2019年修法除罪化,不再適用本法。
申論題
試說明2019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刪除第85條之1(觸法兒童準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之立法背景與其對兒童權益之影響,並評析修法後配套措施是否足夠。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