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不是法院自己看到你欠錢就主動幫你查封別人財產,一定要債權人自己去遞狀聲請;而遞狀之後,實際跑程序的人不見得是法官,大部分事務性的執行工作是由司法事務官處理。
條文:強制執行法採聲請主義為原則,程序須經債權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始得開始(現行法就聲請程式規定於第5條);執行機關依第2條、第3條規定,強制執行事件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執行程序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白話:強制執行不是法院自己看到你欠錢就主動幫你查封別人財產,一定要債權人自己去遞狀聲請;而遞狀之後,實際跑程序的人不見得是法官,大部分事務性的執行工作是由司法事務官處理。
要件 / 架構:
| 角色 | 職掌 |
|---|---|
| 執行法官 | 涉及較複雜法律判斷之事項、拘提、管收 |
| 司法事務官 | 法官辦理事項中,除拘提、管收外之其餘事項(如核發執行命令、分配程序等) |
| 執行書記官、執達員 | 執行程序中事實性、事務性行為(如到場查封、製作筆錄) |
通說:學說上將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明確定性為「聲請主義」而非「職權主義」,理由在於強制執行程序處分的是私人財產權,是否行使應尊重債權人自主意願,國家不主動代為發動。
實務:民國96年(2007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強制執行法第2條、第3條,將司法事務官正式納入執行機關體系,分擔原本全由執行法官負擔之事務性工作,是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司法事務官編制後的制度銜接修正。
考點:
申論骨架:先確認本案是否已合法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聲請主義的落實),再視爭執事項性質判斷應由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結論收在聲請程式是否合法、程序應否續行。
選擇題
(A) 職權主義,法院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即得主動執行
(B) 聲請主義,須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始得開始
(C) 通知主義,法院通知債務人後即得開始
(D) 公告主義,經公告一定期間後自動開始
答案:(B)。
(A) 核發執行命令
(B) 拍賣程序之進行
(C) 拘提、管收
(D) 分配表之製作
答案:(C)。解析:依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司法事務官辦理範圍規定意旨),法官辦理事項中,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A) 民國85年
(B) 民國89年
(C) 民國96年
(D) 民國100年
答案:(C)。
申論題
丁積欠戊借款,戊持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承辦本案並核發執行命令者為司法事務官己,而非法官。丁主張:「本件核發執行命令者非法官,程序違法,應屬無效。」請問丁之主張有無理由?
評分重點:
法條原文(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判解(判例、裁判書)
修正沿革與立法資料
其他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