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強制執行的起點永遠是「你有沒有執行名義」——沒有執行名義,國家機器不會為你動一根手指。讀完這章,你要能背出六種執行名義、判斷執行法院對執行名義只能「形式審查」還是可以碰實體、並且知道「執行名義」這個看似技術性的門檻,實際上決定了誰能繞過訴訟直接查封別人的財產。
三者是一條線:先有名義(爭點1)→ 名義拿去執行法院會被怎麼看(爭點2)→ 看完之後程序怎麼跑、誰來跑(爭點3)。
不是「贏了官司」才能查封人家財產,也不是只有法院判決才算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甚至一份找公證人做過的借款契約,只要寫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一樣可以直接拿去查封,完全不用再打一次官司。
執行法院是「拿著判決書去執行的人」,不是「重新審一次案子的人」——執行名義上寫多少,就執行多少;至於這筆錢到底該不該還,不是執行法院的工作。
強制執行不是法院自己看到你欠錢就主動幫你查封別人財產,一定要債權人自己去遞狀聲請;而遞狀之後,實際跑程序的人不見得是法官,大部分事務性的執行工作是由司法事務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