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憲法 ›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原理與制憲/修憲

爭點 2:修憲的法定程序與公民複決的現實門檻

修憲現在完全不走憲法本文第174條原本規定的「國民大會」路線,改成兩階段:立法院用超高門檻(1/4提案、3/4出席、出席3/4同意)提案 → 公告半年後交全國選舉人公民複決,同意票要超過「全體選舉人總額」的一半才算通過(不是「投票人」的一半,是「有投票權的人」的一半)。

條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現行條文,2005年6月10日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白話:修憲現在完全不走憲法本文第174條原本規定的「國民大會」路線,改成兩階段:立法院用超高門檻(1/4提案、3/4出席、出席3/4同意)提案 → 公告半年後交全國選舉人公民複決,同意票要超過「全體選舉人總額」的一半才算通過(不是「投票人」的一半,是「有投票權的人」的一半)。

要件/架構:

階段門檻
立法院提案全體立委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
公告期半年
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 > 全體選舉人總額(不是投票人數)之1/2

通說:學界普遍認為這是「全世界數一數二嚴苛的修憲門檻」之一,尤其是「以選舉人總額而非投票人數為分母」這個設計,等於棄權票、不同意票在效果上都被視為「反對」——這被認為是刻意設計來讓修憲極難通過,避免政治力隨意動憲法。

實務:2005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改為現制)之後,2022年是憲政史上第一次、也是至今唯一一次依此程序走完整套公民複決的修憲案——即俗稱「18歲公民權」修憲案(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擬將選舉權、被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20歲)。

考點:常考「憲法第174條 vs 增修條文第12條」的適用關係——現行修憲完全不用第174條的國民大會程序,增修條文第12條已明文排除第174條適用。另一個常考點是「選舉人總額」跟「投票人數」的計算基準差異,考生很容易誤答成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就過關。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憲法本文第174條

(B)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不適用憲法第174條

(C)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D) 公民投票法

答案:B。解析:增修條文第12條已明文排除憲法第174條(原國民大會修憲程序)之適用,現制完全依增修條文第12條之立法院提案+公民複決二階段制進行。

(A) 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人數之半數

(B) 有效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即可

(C) 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D) 投票率超過50%即可交付複決生效

答案:C。解析:這是本爭點核心陷阱,門檻是「選舉人總額」而非「投票人數」,故2022年18歲公民權案同意票雖多於不同意票,仍因未達選舉人總額半數而不通過。

(A) 兩件,均通過

(B) 一件(18歲公民權案),未通過

(C) 三件,兩件通過一件未通過

(D) 尚無任何一件進入公民複決階段

答案:B。解析:2022年「18歲公民權」修憲案是2005年現制建立以來唯一一件完整走完公民複決程序的修憲案,最終因同意票未達選舉人總額半數而未通過。

申論題

甲主張:「增修條文第12條的公民複決門檻(以選舉人總額計算)過於嚴苛,形同讓修憲名存實亡,應予檢討。」試評析甲之主張。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法規條文(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 憲法法庭)

立法與修憲紀錄(立法院)

選務與其他官方

補充報導(非官方,僅供背景對照)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