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搞懂憲法本文、增修條文、司法院解釋(含憲法法庭判決)三者的關係與位階;掌握修憲的法定程序與釋字第499號劃出的「修憲界限」;並且知道為什麼「憲法保障了什麼」跟「你實際上能主張到什麼」是兩件事——這正是這科最容易被考、也最容易被課本騙的地方。
三者關係:爭點1是「修憲不能碰什麼」,爭點2是「修憲要怎麼碰」,爭點3是「歷史上曾經完全繞過憲法本文另立一套規則」——三個角度合起來,才是「憲法的基本原理」這個標題真正要考的東西。
憲法第1條講「這是一個民主共和國」,第2條講「主權在人民手上」——這兩條看起來只是宣示性文字,但大法官後來把它們變成了修憲的「天花板」。
修憲現在完全不走憲法本文第174條原本規定的「國民大會」路線,改成兩階段:立法院用超高門檻(1/4提案、3/4出席、出席3/4同意)提案 → 公告半年後交全國選舉人公民複決,同意票要超過「全體選舉人總額」的一半才算通過(不是「投票人」的一半,是「有投票權的人」的一半)。
憲法本文從一開始就白紙黑字寫著這是一部保障人權、主權在民的憲法——但這部憲法生效不到一年,就被一部「臨時」的條款架空了4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