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憲法 ›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原理與制憲/修憲

爭點 3:憲法本文的人權承諾 vs.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43年凍結

憲法本文從一開始就白紙黑字寫著這是一部保障人權、主權在民的憲法——但這部憲法生效不到一年,就被一部「臨時」的條款架空了43年。

條文:1947年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第7條至第24條)明文保障人民平等權、人身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基本權利;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白話:憲法本文從一開始就白紙黑字寫著這是一部保障人權、主權在民的憲法——但這部憲法生效不到一年,就被一部「臨時」的條款架空了43年。

要件/架構:

名稱制定/公布廢止施行期間
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12月25日制定,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現仍有效(歷經多次增修)—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48年5月10日公布施行1991年5月1日由總統公告廢止43年

通說:憲法學界普遍將臨時條款時期定性為「憲法的非常態化」或「憲法的休克狀態」——形式上憲法本文從未被廢止,但實質上臨時條款透過「動員戡亂」的名義,讓總統緊急處分權、連選連任限制、中央民代不改選等制度長期凌駕於憲法本文的正常運作邏輯之上。

實務:1991年5月1日,李登輝總統依國民大會第2次臨時會決議公告廢止臨時條款,同時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同日終止,隔年(1991年)並推動第一次正式修憲(增修條文)。此後憲法本文回歸正常運作,改以「增修條文」的方式因應時代需求,而非再制定另一套「臨時條款」凌駕於憲法之上。

考點:常考「臨時條款」與「增修條文」的性質差異——臨時條款是「凌駕、暫停」憲法本文效力的特別規範,增修條文則是「在憲法本文之上疊加、但不否定本文效力」的正式修憲產物,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可混為一談。另一個考點是臨時條款施行期間(1948-1991,共43年)與廢止的關鍵時間點。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約20年

(B) 約30年

(C) 約43年

(D) 約10年

答案:C。解析:1948年5月10日公布施行,1991年5月1日由總統公告廢止,共施行約43年。

(A) 兩者性質相同,都是正式修憲的結果

(B) 臨時條款是凌駕憲法本文效力的特別規範,增修條文則是正式修憲、依附而不否定憲法本文

(C) 增修條文的位階低於臨時條款

(D) 兩者皆已全數廢止,現行憲法不含任何增修條文

答案:B。解析:臨時條款性質特殊,制定當時即設計為在動員戡亂名義下凌駕、暫停憲法本文若干規定的效力;增修條文則是1991年後依憲法本文(後為增修條文自身)規定的正式修憲程序產生,附麗於憲法本文而非取代或凌駕它。現行憲法本文仍有效,增修條文亦持續有效並存。

(A) 完全未受影響,憲政運作與條文規定完全一致

(B) 憲法條文從未修改取消人權保障,但透過臨時條款授權及戒嚴法制、特別法規(如懲治叛亂條例)等實務運作,人權保障在相當程度上遭到實質限制

(C) 憲法第二章已於1948年被正式刪除

(D) 僅限制外國人權利,本國人權利完全不受影響

答案:B。解析:此為本爭點核心——條文未修改、形式上人權保障仍在,但實際憲政運作透過臨時條款+戒嚴體制形成大幅落差,這正是「條文寫A、現實是B」的典型案例。

申論題

試說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對憲法本文所設計之權力分立與人權保障體制,造成了哪些實質影響?並請說明此段歷史與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修憲高門檻設計之間的關聯。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法規條文(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 憲法法庭)

立法與修憲紀錄(立法院)

選務與其他官方

補充報導(非官方,僅供背景對照)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