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條講「這是一個民主共和國」,第2條講「主權在人民手上」——這兩條看起來只是宣示性文字,但大法官後來把它們變成了修憲的「天花板」。
條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白話:憲法第1條講「這是一個民主共和國」,第2條講「主權在人民手上」——這兩條看起來只是宣示性文字,但大法官後來把它們變成了修憲的「天花板」。
要件/架構:釋字499(民國89年3月24日,即2000年)確立的修憲界限理論——
| 層次 | 內容 |
|---|---|
| 可修改事項 | 憲法本文中一般性的條文,依增修條文第12條程序可修改 |
| 不可侵犯之核心 | 民主共和國原則(第1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核心規定(第2章)、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
| 效果 | 修憲若違反上述核心原則,即使程序合法,仍可能被宣告違憲、失其效力 |
通說:多數憲法學者接受「憲法中有無法被修改的核心」這個「修憲界限理論」(源自德國基本法的「永久性條款」Ewigkeitsklausel概念),但對於核心範圍要劃多大,學說上仍有爭論——有學者認為釋字499劃得太寬,幾乎把整部憲法都變相凍結。
實務:釋字499直接宣告民國88年(1999年)9月4日國民大會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國大代表改採政黨比例代表制、並延長自身任期)違反修憲正當程序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該次修正自始不生效力,回復適用修正前的增修條文。這是司法院大法官史上第一次、也是至今唯一一次宣告「修憲本身違憲」。
考點:這裡最愛考的陷阱是「憲法可不可以被全部修改」——正確答案是:程序上任何條文都能被提案修改,但修憲結果若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會被宣告無效。另一個常考點是「國大延任自肥」的具體情節(把自己的任期從即將屆滿延到2002年6月30日),常被考成「這種修憲違反了什麼原則」的申論題。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立法委員任期
(B) 民主共和國原則與國民主權原則
(C) 考試院組織架構
(D) 地方自治事項劃分
答案:B。解析:釋字499明文列舉民主共和國原則(憲法第1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條)、人民權利保障核心規定、權力分立制衡為修憲不可侵犯之核心,其餘選項均屬一般可修改事項。
(A) 合憲,僅程序略有瑕疵
(B) 違憲,但效力延續至下次修憲為止
(C) 違反修憲正當程序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自始不生效力
(D) 由立法院覆議後失效
答案:C。解析:釋字499認定該次修憲兼具程序違憲(未依正當程序三讀、無記名投票)與實質違憲(延長自身任期違反利益迴避),宣告自始不生效力,回復適用修正前條文。
(A) 憲法本文明文規定第1條、第2條不得修改
(B)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明文列舉不可修改事項
(C) 並無憲法明文,是司法院大法官透過釋字第499號解釋創設
(D) 立法院組織法明文規定
答案:C。解析:這是本爭點最重要的陷阱——台灣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都沒有類似德國基本法第79條第3項「永久性條款」的明文規定,修憲界限完全是釋字499透過解釋創設出來的理論。
申論題
某次修憲,立法院擬修改憲法增修條文,內容為「立法委員任期由現行4年延長為8年,且自本屆起適用」。試問此一修憲提案是否合憲?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