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保護20年、新型專利(俗稱小發明)保護10年、設計專利(外觀設計)保護15年,都是「自申請日」起算,不是自核准公告日起算;商標權則是10年一期,但可以不斷申請延展,理論上沒有次數限制,只要按時延展就能無限期維持。
條文:
白話:發明專利保護20年、新型專利(俗稱小發明)保護10年、設計專利(外觀設計)保護15年,都是「自申請日」起算,不是自核准公告日起算;商標權則是10年一期,但可以不斷申請延展,理論上沒有次數限制,只要按時延展就能無限期維持。
要件/架構:
| 權利類型 | 保護對象 | 期限 | 起算點 | 得否延展 |
|---|---|---|---|---|
| 發明專利 | 高度技術性之發明 | 20年 | 申請日 | 不得延展 |
| 新型專利 | 物品形狀、構造之創作(形式審查) | 10年 | 申請日 | 不得延展 |
| 設計專利 | 物品外觀設計(實體審查) | 15年 | 申請日 | 不得延展 |
| 商標權 | 識別商品/服務來源之標誌 | 10年 | 註冊公告日 | 得無限次延展,每次10年 |
通說:專利權採「一次性期限、屆滿即消滅、不得延展」,理由是專利換取的是技術內容之公開(說明書須充分揭露),期限屆滿後全社會即可自由實施該技術,若允許延展將永久阻礙技術擴散,違背專利制度「以公開換保護」之交易本質;商標權則因其功能是持續識別商業來源、與商譽長期累積直接連動,只要商標持續使用、未生淪為通用名稱等消滅事由,即無強制其失權之政策理由,故設計為可無限延展。
實務:專利權期限屆滿之效果為權利當然消滅,實務爭議多集中於「申請日」之認定(例如主張國際優先權時之優先權日是否等同起算基準),以及專利權因未繳年費、專利權人拋棄等提前消滅之情形;商標權延展爭議則多集中於申請人是否於法定期間內(屆滿前6個月內,逾期6個月內加倍註冊費仍得申請)完成延展手續。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民國130年1月1日
(B) 民國132年1月1日
(C) 民國140年1月1日
(D) 無法確定,須視延展申請結果而定
答案:(A)。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起算點為申請日(110年1月1日)而非公告日,故屆滿日為130年1月1日;發明專利不得延展。
(A) 新型專利期限為15年,設計專利期限為10年
(B) 新型專利期限為10年,設計專利期限為15年
(C) 兩者期限均為10年
(D) 兩者期限均自核准公告日起算
答案:(B)。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起算點均為申請日,非公告日,故(D)亦誤。
(A) 重新申請註冊一次同一商標
(B) 於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每次延展10年
(C) 商標權期間僅得延展一次
(D) 無須任何作為,商標權自動延展
答案:(B)。商標權人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逾期6個月內仍得申請但須加倍註冊費),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延展次數限制。
申論題
請比較說明我國專利權(以發明專利為例)「不得延展、期限屆滿即進入公共領域」之制度設計,與商標權「得無限次延展、只要持續使用即可永久維持」之制度設計,兩者背後之正當性理論基礎有何不同?此一結構性差異是否合理?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