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智慧財產權法
chapter: 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的類型、正當性基礎與保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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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14
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智慧財產權不是單一法典,是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加上營業秘密法等)拼出來的體系,每一種保護的對象、期間、正當化理由都不同。這一章先把地圖攤開,再挖每個保護期間數字背後的政治史——這些年限不是自然法則,是談判桌上吵出來的。
台灣沒有一部統一的「智慧財產權法」,是分別立法:著作權法(保護表達)、專利法(保護技術方案,分發明/新型/設計三種)、商標法(保護識別標誌)。三者共用的正當性基礎理論有二:自然權利論(創作是人格與勞動的延伸,理應歸創作者所有)與功利誘因論(法律給獨占是為了誘發創作/發明/投資,換取社會之後能自由使用,即「以保護換公開」的交易)。台灣現行法整體傾向功利誘因論,但著作人格權的設計又帶有自然權利論色彩。
本章三個爭點:
著作權保護「你怎麼寫」,專利保護「你發明了什麼技術方案」,商標保護「消費者認得這是誰家的東西」,營業秘密保護「你藏起來不讓人知道的訣竅」。
一般著作的財產權,保護到作者死後滿50年為止,過了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不用再取得授權或付費。
發明專利保護20年、新型專利(俗稱小發明)保護10年、設計專利(外觀設計)保護15年,都是「自申請日」起算,不是自核准公告日起算;商標權則是10年一期,但可以不斷申請延展,理論上沒有次數限制,只要按時延展就能無限期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