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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智慧財產權法

chapter: 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的類型、正當性基礎與保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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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14


智慧財產權法|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的類型、正當性基礎與保護期間

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智慧財產權不是單一法典,是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加上營業秘密法等)拼出來的體系,每一種保護的對象、期間、正當化理由都不同。這一章先把地圖攤開,再挖每個保護期間數字背後的政治史——這些年限不是自然法則,是談判桌上吵出來的。

章節地圖

台灣沒有一部統一的「智慧財產權法」,是分別立法:著作權法(保護表達)、專利法(保護技術方案,分發明/新型/設計三種)、商標法(保護識別標誌)。三者共用的正當性基礎理論有二:自然權利論(創作是人格與勞動的延伸,理應歸創作者所有)與功利誘因論(法律給獨占是為了誘發創作/發明/投資,換取社會之後能自由使用,即「以保護換公開」的交易)。台灣現行法整體傾向功利誘因論,但著作人格權的設計又帶有自然權利論色彩。

本章三個爭點:


這一章的爭點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