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著作的財產權,保護到作者死後滿50年為止,過了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不用再取得授權或付費。
條文: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白話:一般著作的財產權,保護到作者死後滿50年為止,過了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不用再取得授權或付費。
要件/架構:
| 情形 | 存續期間 | 依據 |
|---|---|---|
| 一般著作(有明確作者、生存中) | 生存期間+死後50年 |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 |
|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40至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 | 自公開發表日起10年 | 著作權法第30條第2項 |
| 共同著作 | 以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起算50年 | 著作權法第31條 |
|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 | 公開發表後50年(但可證明著作人死亡已逾50年者,消滅) | 著作權法第32條 |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 公開發表後50年 | 著作權法第33條 |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 | 公開發表後50年 | 著作權法第34條 |
通說:期間屆滿即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任何人均得自由重製、改作、公開傳播,不再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支付使用報酬;但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等)不因期間屆滿而消滅,利用公共領域著作仍不得任意冒名或竄改致損害著作人名譽。
考點:
實務:著作權期間屆滿後之利用爭議,實務上多集中在「是否已屆滿」的事實認定(作者死亡年份、首次公開發表時點),而非期間制度本身之違憲爭議;智慧財產局歷來就個案發布之著作權存續期間解釋函釋,多聚焦於起算點認定。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2050年
(B) 2061年
(C) 2131年
(D) 永久存續
答案:(B)。依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現行有效規定,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民國100年即西元2011年死亡,死亡後50年即2061年屆滿。
(A) 現行有效施行之規定為終身加70年
(B) 202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尚待行政院定施行日期的著作權法修正,內容為侵權刑責條文,並未修改第30條的保護期間
(C) 著作人格權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後即一併消滅
(D) 攝影著作之保護期間亦以著作人死亡時點起算
答案:(B)。(A)誤,現行有效施行者仍為終身加50年;(C)誤,著作人格權不因財產權期間屆滿而消滅;(D)誤,攝影著作以公開發表日起算50年,非以死亡時點起算。
(A) 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該著作,且不受任何限制
(B) 該著作進入公共領域,得自由利用,但利用時仍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
(C) 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除籍登記始生公共領域效力
(D) 僅本國人得自由利用,外國人仍須取得授權
答案:(B)。期間屆滿即自動進入公共領域,不待登記,但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等)不消滅,利用時仍不得任意冒名或損害著作人名譽。
申論題
某出版社於2026年欲重新出版一部作者已於1975年死亡之小說全集,且擬省略原作者姓名逕行出版並大幅刪改內容以符合現代讀者口味。請問:(1) 該小說著作財產權是否仍在保護期間內?(2) 出版社之上開作法是否合法?請附理由說明。
評分重點: